王立宏律师答:如果你采用的是按揭贷款购房,在签订合同时你应支付首付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你的房卖40万,过户费用有契税1.5%,印花税0.1%、如果是在深圳关外有个交易费6元/平米、登记费50、查挡50、评估500、按揭手续1000、低押登记100、佣金3% 这样算的话,过户用了8000多元。加上佣金12000元。也就是20000元。 他还赚了你28000的差价。你可以请律师要回他们赚给差价的钱。中介公司是不能吃差价的。你可以起诉他们公司。 我是地产公司的。有什么可以联系我 Eail:xiong_tao1111076@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业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的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当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 开发商将已售楼盘抵押给银行 致使业主掏了钱也得不到产权 入住期间,业主们投诉内容大多是装修质量差,使用面积缩水等,而现在一些业主却遭遇“根”的问题: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合同一定要备案,否则购房人对房产不具备合法性? 花了钱房子却得不到 案例一:信德园业主罗女士发现,已经入住两年的家却另有业主,名叫邓琪。而自己花66.7万元一次性付款换来的合同却没有到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来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两次,很不幸她是后者。随着事态发展她全家很有可能被扫地出门。 案例二:王女士花60余万元买了信德园一套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与开发商签了退房协议,按协议,开发商要归还之前收取的银行贷款30万元和王女士交的首付款14万元。没想到开发商不但不还她首付款,甚至连银行的贷款也不还。最后她把开发商告上法庭,她赢了却执行不了;而同时银行又把她告上法庭,银行赢了并告诉她:不替开发商把贷款还了就拘留你。 案例三:吕女士一次性付款买了草桥一套现房,但入住没两天银行找上门来说:你家已经两个月没还月供了,银行到六个月就收回房子。原来,这套房已经被开发商用假按揭方式抵押给银行了,以前开发商替业主还月供,现在没钱了,因此银行真的有权收回房产,后来购买的童女士只得钱房两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很多业主是第一次买房,在签订合同时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甚至不细看合同条款,等出现纠纷回过头来才发现打从签合同开始就上了开发商的贼船。为此,记者特别请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彦滨律师,来给购房人出招买到一套放心房。 签订合同前要调查开发商背景 并非大开发商就一定有诚信,但目前看来出问题的开发商一般是资金少开发经验少的公司。特别是8.31土地大限让有能力拿地的小公司一下子失去了活力。而那些大公司计划在房地产业长期经营下去,有较好的信誉保障。所以决定买房前要先问问周围的人探探开发商的口碑。 签订合同时要查“五证” 第二就是要看项目的“五证”。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销售,应当看到“大产权证”。五证俱全才可销售。 30日内合同应去备案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将合同送到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 由于购房人先交首付款,然后再将合同备案,所以购房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在这30天里。当合同备案了,法律上也就承认了购房人拥有房产的合法性。 60天内开发商办理权属登记备案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 入住90天应办理房产证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现有的购房合同中,往往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约定到1-3年,购房人应尽量要求开发商承诺在1年内办理好房产证。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只要产权证到手了,购房人就不用担心了,但如果该项目土地还未解押、房产被抵押,规划设计不合规定等因素都会导致产权证办不下来。 当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如果所买卖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人,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提示:最好不要采用一次性付款 很多拆迁户一下子有了数十万元的拆迁款,买新房时总打算一次性付清;还有的老百姓手头宽余希望提前还贷。在此顾律师忠告购房人,打算一次性付款的,应特别注意“30天”和“60天”这两个时间段。实际上银行在放贷之前要对开发商做全面审查,所以能够给贷款的房产保险系数会大很多。当然风险应在期房时,到了现房阶段特别是房产证拿到手了,风险就会降低。 当然,如果开发商故意诈骗,故意一房两卖,故意背着购房人作抵押,那购房人还是防不胜防。所以回到第一点,考察开发商背景与口碑尤为重要。
可以,不过还是需要一定的房地产相关知识。找到房源是很关键的。可能在将来房主基本上都是能上网的时候,中介就不需要了。我是刚买过房子的人,欢迎互相交流 。
不好 一定要房产证,这才是表明房子归属的证明文件 否则你买了也在法律上不属于你
您好!不知您是否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如果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哪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是不合法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的发放、代款数额是根据不同人不同情来审定的,必需要有业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才能办理;至于能否撤销合同返还首付,哪要看您和房地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定。
你保存的发票和合同书上的名字还是卖主的,从法律的角度房子还是卖主的,跟你没什么关系,只有等到 他的两证下来,双方到交易所过户后你才能受到法律的 保护,你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证。
不合法,但现在有很多开发商违规,要注意! 如果能拖,最好不要叫,或者找售楼小姐了解内情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据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只要三证齐全(土地证、房产证、契证),可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合同应该是你们先讨论条件, 对方起草 然后你们看过没有问题后签字的
我认为,关于你说的认购合同中的这些约定内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是不具约束力的,同时法律规定无预售许可证所进行的房屋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所签定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就应返还所交的房价款。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你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交房价款,相信法院会支持的。你可试试看。
找开发商了解有关信息,包括规划\施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对方没有签字盖章自然是无效的,如果已经登记过可以到交易中心找到备份合同那就是有效的!
按建设部规定,阁楼部分凡层高高于2.2m的部分,其面积可以计入房产证,低于2.2m的部分不计入房屋面积。但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你遇到的开发商显然是利用了这一规则,而且他站得住脚,因为采用斜面结构的阁楼不受合同中关于层高的限制。你唯一可以检查的是高于2.2M的部分是不是56平方米。是的话你就无话可说了。 低于2000元/平米,好便宜,你哪儿啊?
还款年限是由你贷款的总额和你的还款能力决定的。 还款数额是按你的家庭月收入的一半计算,要是收入少了,月还款就少,贷款期限就长。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商品房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房价,建筑面积的价钱已经打到套内面积了.
你好,房价经过快速上涨期,但是还有上涨的空间,如果要是自己居住的话还是合适的,要做投资的少差一点。
2007年北京房价走势预测 [ 2006-12-24 12:07:00 | By: pearA ] 北京房价的上涨一直就没有停止过,笔者在《房价地价,孰因孰果》当中作出了最基本的判断——土地、房产价格形成机制与狂热的市场需求共同作用,构筑了房产价格的上升通道。当下日趋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高启的房价让购房者无所适从。笔者在此对未来的市场及价格走势作出大胆的断言。 一级市场(新房)价格走势 日前,北京市政府已经公布,二环路以内不再有成片开发的土地及项目,这就意味着未来的三环路以内、四环路以内甚至五环以内将逐步达到饱和。同时,医院、商业、学校、政府机关等城市功能相对集中的现状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也就是说,城里的新房越来越少,郊区的房子暂时还不“适合人类居住”。在这样的市场状况下,市区的房价是不可能下跌的,上涨是无庸置疑的;郊区的房价肯定会低于市区的房价,但是这只是相对而已,亦庄、通州、顺义已经成为发展重点的今天,上述三个地区将逐步“适合人类居住”,因此对东部地区有需求的购房者也将能够找到理想的住房,随着上述地区市政条件的改善,房屋供给会增加,需求也会逐步跟上,房价的稳定是不成问题的,至于上涨空间就不是简单供需的问题了。 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运作对新房价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开发商有能力、也有手段制定和维持新房的价格及价格走势,购房者只能在被众多开发商忽悠的过程中选择一个相对厚道的项目而已。既然开发商对价格形成有这样的主动权,那么价格走势也就不必多说了。除非取消房地产市场,取消住房的商品化,这个观点在《依法解决房价问题—专利法》中有所阐述。 二级市场(二手房)价格走势 众所周知,政府为了抑制炒房行为,提高了二手房交易的税费,最高的已经超过10%。这样的交易成本也将在短期内抑制二手房市场的供给与需求。虽然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和以往比较总有个心理平衡的问题。供给的减少无疑会造成价格的上涨,使得买家将承受更高的含税房价,进而促使平均购入成本提高。房价将在高位徘徊。 由于高税费的制约,致使更多的投资性房产进入租赁市场,但是随着《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由副局级管理机构牵头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将制约某些出租行为,例如住宅商用。因此,租金的下滑会导致部分投资性房产提前出手,以相对低的价格进入买卖市场,形成局部或个案价格走低,但不会对二手房整体房价起到绝对的压制作用。 投资市场的变化左右房价的增幅 投资性购房是房产市场的主要需求之一,房产投资具有安全、流动、收益三性均好的特点。同时房产投资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不像股票期货那么深奥,具有门槛低的优势。加之人民币资产升值的利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房产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投资工具。因此,投资市场的整体变化和调整将左右房产投资意愿的变化,进而对房价构成一定程度影响。当然,交易成本的变化也会影响到投资意愿。 无论一二级市场,近几年在高价区成交量呈现放大的特征。在宏观经济向好的大势下,这将在此区域对房价形成有力的支撑。 消费需求是钢性的 多种形式的住房消费需求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持币观望态度浓厚,加之对房价迅猛增长的理解和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住房消费需求将受到一定的抑制。但是,随着房价走势的明朗,以及货币持续的积累,钢性的需求将会在市场上得以释放。 综上所述,笔者断言:2007年市场房价走势将呈现有价无市或有市无量,高位换手,下跌无望,盘整蓄势的特征。之后的市场价格将主要受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策面的影响,房价下挫是政府、银行、开发商、房产拥有者所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有什么理论依据? 我个人认为,不会降 因为 奥运以后,北京做为国际化大城市,涌入的人口会大幅度增加, 出租房,二手房,必然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一手楼盘,价格也会有小幅上涨
bdzz_zzz:你好! 看了你的这段文字,我也有同感。有人说中国没有经济学家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央党校的这位教授就连起码的经济学原理都不懂。决定房价上涨的因素很多,房地产企业追求利润肯定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决定房价的,主要因素是三个方面因素: 1、土地的稀缺性决定了房价必然是一个上涨的长期趋势,除非我们具备了商业化开发其他星球的能力。而政府的“招拍挂”政策对抑制腐败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不能否定其推动了土地价格的上涨。 2、供求关系。供过于求必然导致价格下降,反之就上涨。 3、劳动成本和货币政策。这几年劳动成本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民币和美元虽然比值有所上升,但是和欧元区比是贬值了。
bdzz_zzz:你好! 土地资源暂时是丰富的,土地资产是稀缺的。建设用地不仅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投入的产物,同时是具有劳动价值。而一些没有投入的土地可能就没有什么建设价值。比如说沙漠和上海陆家嘴的土地谁的价值大,一比就知道。
房价不能推测,想要预测的话是需要很多数据和调查研究支持的。而且房价的涨跌如果不是在社会动荡的情况下也是不均衡的,也许有些区域甚至有些楼盘项目会涨价,而另外的就会下跌。
你好!芳华路有个培花久远公寓当初是我公司卖的!现在房价涨了很多了,一般可以卖8000-9500元(看具体装修,楼层了)!我前段看到那里6楼的毛坯房,买8200元!现在那里的交通等要比前几年好很多了!目前浦东三林都要卖8500-900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