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 的案件。本案中,丙作为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其他共有人乙主张其无权处 分,因此这涉及到对买受人善意的考察。本案中,丁购买该房虽支付了对价, 但他并非善意购买。丁虽然主张基于其与丙的同学关系,乙对该房屋买卖的情 况是知情并认可的,但是丁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征得了房屋其他共有人乙 的同意。丁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不能证明其善意购买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认定,丁购买该房并非善意,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 应被认定无效,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丙持有房屋原始购买合同及票据原件的事实,因丙系房屋共有人之 一,其持有上述材料符合常理,且不动产,不能仅凭“持有”推定“所有”。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乙系在得知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年内提起诉 讼,且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乙在此之前对房屋买卖知情,故乙撤销权的 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不动产共有人须全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 书,所以婚姻关系使得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无法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属 状况。在以房屋为标的的不动产买卖中,就交易习惯来说,在房产证上共有人栏缺额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甲尽到周详的查询义务;其次,甲从交易当日起占有房 屋至提起诉讼,已经接近一年,第三人丙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可能不知情,但是 丙却一直未提出异议,应可推定出卖房屋为乙与丙的共同意思表示。甲与乙非 特定亲近关系,不存在甲与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利益的可能。此外,乙既出具收 到房款的收据,又交付房产证,显然不属于租房交易。因此,应认定甲为善 意,出卖房屋为乙与第三人丙之共同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系双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受方为善意,出卖房屋系房屋共同共有人之共同意 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判决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维护了诚 实信用原则,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平,实现了实质正义。
本案中,甲将涉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弟丙,承租人乙没有优先购 买权。甲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甲曾亲自询问乙是否购买该房屋,乙当即表 示不会购买;丙属于善意购买且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甲将房屋卖给 丙,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虽然丙买了房子,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在乙租期未满的情况下 仍不宜强行要求对方腾房,丙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 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乙起诉丙要求继续履行原租 赁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 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 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 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 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 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 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200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将出租人通知承租人 的时间规定为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宅基地使 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不能 随意处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 员无权取得。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买卖协议,自始无效。因买卖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 返还的折价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买受人可以 要求卖房人赔偿房屋添附部分的价值损失和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 偿,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该请求应该得到 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十)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 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此案例非常典型,对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参考价 值。本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要点是这套涉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因为购 买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购买资格的甲在征得符合条 件的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 房,应认定甲为实际购买人,甲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于实际购买人甲行使了本 应由乙享有的购买权利,故应给予乙合理补偿。在日常生活中,“借名买房”的事件经常发生。有的人因为不具备条件而 “借”具备条件的人买房的;有为隐藏财产而借名买房的;有因规避法律而借 名买房的,等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借名买房”,这种行为都存在着很 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没有办法 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能不能 起诉,如果可以 可以起诉一下 ,用判决书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时间会托的比较久
如果只是口头协议而没有在合同上注明的话,那恐怕是赔偿不了了。既然是朋友,就不要计较那么多了。 <br/> 既然你说是为彼此考量,就不要计较那么多了,也可能她现在确实是有事情,不方便呢,这样的话,让她觉得欠你一份情不是更好吗?如果你认为吃亏或觉得她不够朋友,那以后不来往就是了,也不用太纠结的。只是你这个赔偿绝对是要不到的。
只要买方把剩余的钱交给卖方,那就是买方的房子,不然就是卖方的!
和正常买卖交易过户一样样的。只是不需要付房款罢啦
你确定他们有预售证?预售证应该是在其他几证都取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而其他几证第一个就是土地使用证,建议你去房管局咨询一下该楼盘的情况。也可以登录你们当地房管局的网站,在预售证查询页面输入预售证号进行查询,看相关信息是否是你购买的楼盘信息,有些开发商用以前的预售证糊弄消费者,还有就是在现场看预售证时,你要看图列,看你所购买的那栋房子在不在里面,有些房子是分批领到预售证的,开发商就用同一小区其他栋的预售证来冒充你所购买的那栋的预售证,所以要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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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方法 让他自己去借钱还贷,不建议你帮他还,有风险。 第二找垫资公司帮他还贷款,利息让他出。 第三,过了协议日期可以起诉,要求强行过户或者退还定金再陪违约金。 如果有用请采纳,谢谢
经常停水停电是因为当初设计的线路和规划的线路存在问题,停电一般是开发商提供的变压器瓦数太小,停水同理,没有电楼上的水就上不去。<br/>拖延工期的赔偿问题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追偿,律法上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违约金赔偿。<br/>帮你分析一下拖延交房和水电问题,<br/>2014年以前房产市场本身就比较冷淡,开发商要是资金链断裂,有可能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由于资金链一直不正常,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有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还有电的供应问题,变压器不稳定,质量差就不能满足小区供电,以后小区住户多了可能停电更频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br/>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br/>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br/>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br/> <br/>因此你的房屋买卖是有效的。
除非房东的房子有实质性的问题,或者未达到合同上的规定<br/>这样一般可以拿回押金<br/>实在不行就好好跟他谈谈..<br/>或者帮他找个买主之类的.
对方如果不配合继续履行合同的,你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有效。<br/>2、如果卖方不卖房子,则构成违约。<br/>如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卖方或中介。
这个你最好找个中介门店问问:你们地区赠与怎么交税、买卖怎么交税。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有这两个途径。更名仅限于夫妻间更名。
我前段时间代理过和你说的情况基本相似的案件,在东莞法院开的庭,告的是房屋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是创辉租售。有很多买房人都是你这种情况。我给今后买二手房业主的建议是,房款可由双方委托律师或银行监管,视条件成就一次或分次解除监管。就你的案子而言,个人认为,可以出卖人为被告,中介公司为第三人,视你的意思,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退还首期房款。
如果已经产权过户的话,即使没拿到房本,将来房本也是买房名字了,应该给卖方全款,你是哪里,现在一般当天都能下来房本。
未过户证明所有权属尚无书证,若卖方认可,入住应该无碍,但为了避免因“入住”导致的意外发生(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而影响责任认定,最好充分认识并尽快过户……!祝你好运!
说了很多,可以理解。<br/>哪一个行业都有精英,也有渣滓。<br/>房产中介干的兢兢业业,能为社会服务,也会受人敬仰。<br/>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负面新闻和负面认识,因为你们这一行很多渣滓的表现实在令人气愤,有的行径令人发指,败坏了这一行的名声。<br/>所以干的不好也不用气馁,干的好了也不用骄傲。中介始终是面向用户的,要想得到社会的普遍赞同就需要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大修基金问题进行特别约定的,一般合同总价款即包括大修基金,由买受人承受该权利。
首先要看您是否已经取得了房产证<br/> 如果已经取得,保管好证件即可。<br/><br/> 如果尚未取得,比如在购房合同的履行期间,担心房产二次转卖,<br/> 建议您可到房产部门对该处房产提交您的相关证明,要求冻结交易。其可在交易前通知您。<br/> 不知您具体是什么情况。。还得具体分析。可留言我
你好!我就是做二手房的!<br/>像你所说,可能打官司赢的几率只有百分之75-80!<br/>因为在你合同上有个很大的毙命,那就是你把(定)金的(定) 写成了这个(订),这两个字的区别太大了,这个(订)可以说算是意向金,而这个(定)是完全定下的意思,光这个(定)字就算不写几倍赔偿,法院也会判房主赔偿你双倍的,而这个言字旁的(订)就有很大的出入了!如果你打首付款给房主了还好些,如果光是订金,打官司能房主陪你三倍的钱就不一定了,你找个好点的律师也许会赢的!希望你能成功!!! <br/>那就行,这要是这个(定)字 那你打官司稳赢!放心吧!
因你们双方买卖合同对该种情况没有进行详尽约定,所以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是否应当返回5000元定金。但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不是由于你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你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你缴纳的5000元定金可以要求返还。
你没有处理好与租户的关系,全部责任在你。信用社是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你没有履行交房义务,租客的关系是你自行处理,而不是信用社去处理。建议你赶紧与租客沟通腾退房屋交给信用社。
因为是 3人均分的 <br/>可以再卖房子时 设立一个共同账户 3人到场才可以提现<br/>最好的办法是 估值后 折现 你妈妈多退少补给你舅舅<br/>你妈卖走后 多退少补差价后 你舅舅就没有所有权了 <br/><br/>就像股份制一样 <br/>你妈买后就是大股东了 <br/>如果把你小姨的股份也买了的话<br/>那就是私营的了 <br/><br/>这个 你懂得
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你退还费用并赔偿对方损失即可。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买完房后,开发商带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后,银行的抵押会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利里有标注,还会返还到个人手中的,你还是可以办理需要用房产证办理的事宜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而且要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你现在的身份显然不是村上的村民,所以,你不能继承你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你可继承。 但现实情况是地随房走,继承了房屋而当然占有了该房屋范围之内的土地,这也不属于使用权的继承。就是如遇今后拆迁,只有房屋补偿,没有宅基费给付。
办理济南户口,要满足购买100㎡以上的商品房,方可落户 这里说的房子要有房产证的,因为你房产证还没下来,所以你要等证下来,拿着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去派出所办理
1、在上海迁户口是需要房产证的,并且是原件。 2、如在银行贷款,纯公积金应该是在建行贷的,其实,不管是在哪个银行贷的款,银行都不会把你的产权证原件押在银行里的(外地可能有这种情况);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出具一份《他项权利证明》,银行要押的是这个东西。 3、从你的房子进房地产交易中心那天开始算起,20天后你就可以拿到属于你的房地产权证了【一起拿到的还有《他项权利证明》,要把这张纸和产权证复印件送到银行,银行收到这些材料才会放款】。 如果是开发商或置业担保公司代为领取的,那就在20天的基础上再加上7天左右的时间,等银行放款后就可以拿到产证了。 4、在上海迁户口很简单的。等你的新房子产权证拿到后,再带上户籍证明、身份证到新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就可直接办理了,一般的话也就只需要30分钟就可搞定。不需要什么迁出证明的,上海这边没这玩意。 PS:《他项权利证明》就是银行的抵押证明。上海原先是在房产证的后面把贷款的数额打印上去的,现在产证上不打印了;把这张《他项权利证明》送到银行,银行收到后5个工作日左右放款;以后你把贷款还清了,银行还会把这张纸还给你,你还要再拿着这张纸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才算完事。
重庆迁户口的程序,房产证上没有名字可以迁吗? 严格的讲是不能迁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该户房产的所有权是你的。 结婚了可以吗? 结婚了可以迁,但有条件,即户口性质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就叫夫妻投靠。这个就有条件限制,具体情况请询问当地派出所户政室。 房子已经付首付了,但房产证还没拿,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首付了,不一定拿到房产证。如你没有按揭,要待你将余款全部付清方可拿到房产证。如是按揭的则要等你还完全部按揭方可拿到房产证。
你好! 问题复杂了:你母亲买了房产 ,没有过户。还是已故姥爷的名字,法律上还是你姥爷的。现在,要你姥爷的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权,才能过户到你母亲名下。也只有过户到你母亲名下,才能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过户到你名下。 过户房产,不需要迁户口。
以下11类人员将可以直接落户济南。1.干部、工人调动。2.毕业生就业。3.引进的人才。4.投靠亲属。5.购房人员。6.纳税人员。7.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8.离退休安置。9.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10.济南市人员恢复户口。1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获得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也可以办理济南户口。 包括长清区在内的6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直接落户济南;个体私营企业在济南市当年纳税3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落户。 购买二手房也可以
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先把户口托管在人才市场,等到房子可以落户了,再直接转过去。不过你的户口迁移证已经过期了,还得问问户口原籍该怎么办理,你那边的学校当时应该就有一个学生的集体户口,你的户口应该还在那吧。 云南省人才市场在五一路和人民中路交叉口 昆明市人才市场在气象路 派出所里的政策都比新闻播报的政策来的晚很多,而且开始实施后不会有新的通知出来,建议你多打电话去咨询,不要错过了。搜房问答为您解答
办理户口迁入,必须凭有效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户口迁出证明申请。购房合同不能用,因为只承认产权证上的法定地址和权利人。 你还是等等吧,受理房产过户后,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拿到产权证。
你的户口可以暂时放在你原来的房子那儿,你可以与现在买房子的人商量。 如果不行,你可以挂靠在亲戚那儿的 ,那也得亲戚所在的社区委员会申请才行。 如果挂到派出所。倒不是很麻烦。关键是别人不会挂。你可以挂到你原来的社区委员会处。
早在2005年,北郊经发区有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买房给办西安户口的政策,但我印象是05年的五一么十一就没这政策了,但想如西安户口满足其他条件也可,印象中有夫妻双方有高级职称的可以,你还是到当地辖区的户籍管理处问清楚吧
这位朋友:因为户口能不能迁入,是地方公安机关权力,我建议你咨询当地的派出所最好了。
按照规定,的确不能在同一地址上立两个家庭户主。不过,就此问题,你可以让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时告知拒不迁出房主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当场核实无误后,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原户主的户口暂放一个临时(虚拟)地址,你们申请立户。 二手房交易的一般流程是,买卖双方经谈判同意成交之后,签订合同,买房付款,办理过户,而过户口并不在这一过程之内。落户是在这之后进行,因为买房和落户不在一个系统之内,属于两个部门不同的职权范围,所以拿到房产证并不代表户口自然迁过来了。很多户口纠纷也就自然产生了。 一旦发生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诉讼。然而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单纯的以“迁移户口”起诉的话,法院不会受理。虽然派出所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原户主将户口迁出,但购房者也不是就无计可施。建议购房者,可以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在附加条款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者将户口迁移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这样就可以敦促房屋出售者尽快迁出户口。 例如可约定为:“甲方(出卖人)应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将房内户口(如有)全部迁出,如甲方未按时迁出,每迟延一日,应赔偿乙方(购买人)违约金人民币若干元。迟延超过若干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若干元。” 如果合同中有上述条款,一旦因户口迁离问题发生纠纷,虽然购房人仍然无法强行将房内的户口迁离,但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并且法院应依法支持购房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