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是已经禁止期房交易吗,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影子
合同条款不能抵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找律师与开发商协商,让其认定此条款无效。如协商不成,可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条款无效。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以延期交房计算违约金。
是惠州哪里的楼? 这个问题有点专业,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也不敢贸然解答,你再去法律板块发一个吧,那里有不少专家。 不要心急,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有的地方允许在通过验收之后就可以交房,虽然道路没有修好,但水、电、暖、燃气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关键是开发商通知你交房的时间,而不是你收房的时间,如果开发商早在采暖期之前就已经通知你收房而你没有去收,这样你应该缴纳全部的采暖费。如果开发商在采暖期已经过了很多天才通知你收房,就应该在采暖费中扣除实际没有使用的金额。
你决定分期付可以的,不是属于违约且无权收回定金(2万元),只是一次性付款所享受的价格优惠要取消
1,施工面积 这个词有点含糊,说得不严谨.一定要解释,就是正在施工的建筑面积,也就是在建工程面积. 2.竣工面积 这个词没有歧议,就是已建成完工的面积. 3.建筑面积 对住宅(其它建筑也一样)而言,就是包括墙体在内的面积.怎样计算建筑面积,国家有规定. 4.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除去墙体所占的面积. 对住宅来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这个数叫"K值".一般是在0.75左右.
可以,不过转贷款有的地方不能办。 你可以卖给一次性付款的买主,到时让他帮你到银行把购房合同解押出来就可以办理买卖公证和全权委托了。 也可让买主续你的按揭,对你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买方不按时交月供的话会影响你在银行的信誉,到时你要再向银行贷款就不能再贷了),不过对买方风险很大。不是很专业希望能帮得上你!
未来北京房价的涨幅目前众说纷纭,有很大一部分都持观望态度,现在是否买,我个人认为还要根据你自己的需要,如果你现在没有房子住那就买,如果投资你可以在看看。2008年是已批但未建设的项目就不许建了,但正在建的项目可以继续建。土地具有稀缺性,也具有唯一性,建议还是自己斟酌。
可以贷款,原则上银行要监管资金用途,必须用于建设资金,实际上开发商可以支配。
封顶是指主体结构完工,后续还有安装工程(内外墙粉刷、水电管线、门窗、暖气等等);而竣工是该楼已完成所有工程和配套,具备入住条件。所以两者绝对不能等同。 至于分户验收表,我不太明白,我这里没有。希望其他朋友补充。
只是知道使用公积金贷款不能判断房产是否存在问题。 使用公积金贷款是购房人的正当权利
1、合同上的面积不是最终面积 ,因为那个面积是根据图纸测量出来的; 2、房屋竣工后要请专业的测绘部门根据实物进行测量的,实测时肯定会执行最新规范的。 3、开发商会根据实测面积进行多退少补的,但国家有规定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不能超过3%,在3%以内按实多退少补,如果误差超过了3%,超出部门开发商无权向业主索要,不足部分业主则可以向开发商索要,还可以要求退房。
你这时候看的都是表面问题,你应该在楼房在建过程中去看,才知道主要的质量问题。目前,从我从事监理工作的经验来看,主要看保温(北方),结构是否按图纸施工。。。。。。其实一个房子最主要的是图纸!你应该看图纸在说话
营业税方面: 甲乙丙三方没有办成一个合营企业,虽以甲方名义立项,但产品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各自销售, 谁开销售发票谁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因为涉及谁负责办产权,而办产权必须要有发票)。但其中一方如果有以土地作投资的,还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纳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 参看下文——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1、如果你还没有结转计税成本,那么要视同销售; 2、如果你已结转过计税成本,就不是视同销售,但要按差价交税。 3、更具体的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3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