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是谁的房产所有权就是谁的!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你妻子的名字,房产就是你妻子的个人财产。
你没有产权证理论上是无法转让的,当然也不存在税费问题! 唯一卖房办法!你们交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了吗?没交的话您可以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下,看能否"改底单".就是将原购房人的名字更改成要买房子的!开发商会从中收取一部分费用! 这是新房在产权证没有的前提下,从事的一种交易方式! 我在北京,北京地区这样的情况!
1、已经收房就不可以按照延迟交房来起诉开发商了; 2、国家的规范没有强制要求有电梯的住宅必须配备发电机,一般要求双回路供电,还有消防楼梯或者消防通廊,停电可以走步行梯,某电梯失火时可以通过消防通廊到另外的电梯。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放心,可以的,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像你这种情况,以前4年中一直是你供的,所以所有权人可归为你。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这类官司,只要你去打,保管能赢,开发商没有能在约定的时间履行约定事项,而且是在没有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去销售新房,属于违规操作。
首先,这个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开发商违规操作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从这二个方面来看: 1.意向书。在开发商未取得建地的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施工及销售,而双方所签属的文件仅为买卖意向书,只有在达到双方协商的条件之下,可以进一步对买卖合同作确认。当然,若是日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条件未能达成一致或其它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卖方或买方违约的问题。 而这份意向书的内容就显得重要了,是否有写明双方就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时的处理模式? 2.协议书。双方明订为商品房买卖协议,也标明在此协议书的内容中,则此协议即可视为商品房销售的行为。在开发商未取得施工许可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此举即为违法! 在处理上: 1. 第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仅需将原先收的定金还予买方即可,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若是意向书内有写明不论何原因,一方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需赔付,则可向开发商要求双倍的定金赔偿。 2. 第二种情况下,开发商属违法操作,可以向主管部门告发,开发商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过开发商是不需向买方支付任何赔偿。在签订协议时卖方并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这样的协议为无效;买方若知悉卖方未具备资格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回复原状。若是卖方弄虚作假致使买方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则卖方需赔付双倍的定金与买方。 所以,不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你的朋友都可以拿回那10000元的预定金,但是否双倍返还得看意向书的内容或是是否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协议。此外,第二种情况较佳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向建设主管部门举发投诉,房产商除了需要返还10000元外,还可能遭受行政罚款,这样他们就不得不多想一些,是否还要和你们抗衡
新房的话关键看你的合同是否已经在建委的网站上作过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话,只要开发商配合就可以。如果是二手房,只要没有过户就可以,交税和过户用你爸爸的名字,出的房产证自然就是老人的。
有合同在手,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解决!但你的钥匙有明确的标记是此楼六楼的钥匙吗?或者合同上指明是这套房吗?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你是买的这一套房子,打官司就会赢!
如此大的事情为何会没合同? 我真不明白居然世上有此事! 一般说来你们的口头有说好的, 不然怎么会交房付款呢, 我看如果问题小的话就先付款了, 等到玻璃好了再付最后一期款, 要求退房恐怕他们会不太方便的。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要经过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后会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第二,建一栋房子也是要办理规划、工程等许可证后,才能正常取得产权。不知道你说的这块地是不是正规取得,如不是风险就是以后没有产权证。 还有产权分不到户,只能做一个大产权也是不对了,只要是正规手续办的,在报建时就可以几个套的分割,大产权下来后就可以办小产权。 我觉得风险很大。
你不是有3台机器吗? 你可以一个人玩2个ID吗。 让收集和长老一起练习~ 长老做候补可以给收集加血~~ 闲事也可给银月补补血~~ 银月可以在前面牵怪在收集身边转着打~~ 会提高打怪速度的~ 但是要有把好弓~~在加上长老的buffs~~ 那样攻击就猛了~~ 这是对2人玩3个ID的最好办法~~~ 试一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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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可以"网上缴存" -------------------------------------------------------------------------------- 2004年03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天津3月30日电(张涛、陈健) 为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网上缴存"新举措。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自今年4月1日起,各单位可申请办理"网上缴存"业务。未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仍到原建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存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此项业务的推出,对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有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实现业务的远程办理。单位每个月无须再跑到建行各网点,足不出户就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汇缴、补缴、缴存额调整、转移等业务,同时保证了职工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是实现了资金的网上划拨。单位在网上填报公积金汇缴书等单据并经建行审查无误后,其缴存金额将从单位开立的结算帐户通过网络直接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入帐速度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是实现了网上查询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功能,为本单位总体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提供了方便。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建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迅猛长。2003年天津发放公积金贷款约40亿元,直接拉动职工购房自己出资40亿元,合计形成80亿元的购房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对活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完) 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 2004-8-4 7:59:26 阅读3831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是以单位为单位进行的。代理网点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业务。以单位为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是以汇缴的方式进行的。所谓汇缴,是指单位从工资中扣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后连同单位补助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交缴到代办网点。由网点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开户)汇缴步骤如下: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见表1此表一式二联)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见表2此表一式二联)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见表3此表一式三联) 单位开据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或现金。并购办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操作员收到单位交来的票据,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表1、表2、第一联,表3第一、二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交单位作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后(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表1、表2第二联,表3第三联联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单位开户操作;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位开户——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开户成功”。 个人开户操作;进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开户——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开户成功”。 进行单位或个人开户时,操作员应根据单位购买的公积金查询卡号输入单位或个人编号。 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变更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个单位信息查询——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该单位公积金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一、二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住房公积金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单位正常缴存;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单位缴存——输入单位编号——缴交性质(正常)——保存——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记账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 1、封存;单位对因职工调离、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停薪留职等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应与当月单位汇缴时进行封存。 2、启封;单位新调入职工或前阶段因故封存后须重新缴交的人员,应与当月单位汇缴公积金时进行启封。 3、个人开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其新增开户。操作同上。 以上三种情况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如汇缴时有人员变更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见表4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2、操作员收到票据后,核对“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个单位信息查询——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该单位公积金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 3、核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加人数、月缴额,启封人数、月缴额,封存人数、月缴额。 4、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二“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章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5、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 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计入计算机单位账户。操作同上。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1、个人公积金补缴 单位新增加职工未按时汇缴、漏缴住房公积金或从其它分中心和管理部转入时,应为职工进行个人补缴。 2、单位整体公积金补缴 对亏损或效益不好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心批准后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交缴比例。待缓缴到期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表5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 a、核对“住房公积金汇(补)书”补缴人数、补缴金额。 B、核对“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每个人的补缴金额、补缴总额。 3、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一、二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4、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补缴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个人补交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个人缴存——输入单位编号——输入个人编号——补交金额——保存——单个人补交完毕,重复输入个人编号补交其它人员。所有要补的人都做完补交后做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笔业务记账完毕。 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按以下步骤进行 对单位职工补缴的公积金金额每月不相等的,可按个人公积金补缴步骤进行收票。 对补缴月份过多,每月补缴的人数、金额相等的,可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变更步骤进行收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可以填写一份,汇缴月份填**年**月至**年**月。 对补缴月份过多,每月补缴的人数、金额不相等的,可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变更的步骤进行收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要分开填写,有变化的月份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单位补缴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单位缴存——输入单位编号——缴交性质(补缴)——输入补缴月数——更改缴至月份——缴交额计算——保存——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记账完毕。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随着职工工资关系的转移而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将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公金账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 转移时个人状态应为封存。 住房公积金个人(内部)转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职工调出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式五联),并在第二、五联盖转出单位财务章,由单位送到网点。 网点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输入计算机,计算机自动将该职工账户由原单位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其个人账号不变。 转移操作;进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转移——输入有关信息——转移。提示“转移成功”。 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四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其中第一联转出单位作付款凭证,第四联转入单位收款凭证。第二、三、五联操作员盖私章留存,日结后装订凭证。 转入单位根据收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在职工转入后下一个月由新单位为其代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分中心、管理部之间)转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职工调出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式五联),并在第二、五联盖转出单位财务章,由单位送到网点。 网点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应按个人销户处理。 转移操作;进入账务管理——支取凭证打印——新增批次号——单位编号——新增个人支取凭证——个人编号——支取原因调离——保存——打印。 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至五联和打印的支取凭证交与单位,由单位到管理部开据与支取凭证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 管理部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五联和一联支取凭证,交与操作员记账。 转移记账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个人支取/销户——批次号——保存后提示“支取或销户成功”。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计账完毕。 转入管理部收到转移款项后,操作员按个人补缴操作。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四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转入单位作记账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目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事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缴8%,企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缴8%-10%。亏损或效益不好的单位,经中心批准后,比例可为2%—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职工的工资有变动的基础上,单位应在每年的七月份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以下步骤进行 1、每年七月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见表7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到网点。 2、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要与系统数据库单位帐核对; a、核对“住房公积金汇书”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 B、核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人数、个人月缴额。 3、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二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计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销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1、5、6项规定,可支取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职工公积金时须是封存状态。 职工购买商品房或非本单位集资房且没有房产证的填写“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表9此表一式四联)。其它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见表8此表一式四联)。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职工向单位申请,并提供本人支取手续。 由单位对职工支取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管理部审批,审核支取相关手续齐全后签署意见。 操作员打印支取人员清单;进入账务管理——支取凭证打印——新增批次号——单位编号——新增个人支取凭证——输入个人编号——支取原因——保存打印。(这时个人账户金额未减)。 由单位根据打印单金额填入表格。 打印“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进入账务管理——打印支取单——支取批次号——查询——保存——生成支取单——打印 。单位经办人签字和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见表10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见表11一式五联)。两表第一联、“住房公积金支取利息单”第五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后交单位记账。 操作员留存一联支取表,“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留第四联,连同打印的支取人员清单一联,放置一起作为原始票据。 支取单位凭支取表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二、三联到网点出纳柜提取现金。 网点出纳柜留存支取表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三联盖章后反公积金操作员记账。 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三联后,连同原留存的票据作记账凭证记入公积金系统帐。 支取及销户记账; a. 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这时不b. 录入下面的信息,c. 只要记住新增的事务号。 d. 进入账务管理——个人支取/销户——录入a所生成的事务号——批次号——保存后提示支取或销户成功。 e. 注意当天所有的现金支取都用a所生成的事业号遂笔记账。 f. 每天一天的支取业务结束后,g. 操作员根据“资金汇划凭证”录入进账单。 h. 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这时不i. 要新增事务,j. 在未登账事务号内录入a所产生的事务号——根据“资金汇划凭证”录入金额和相关信息——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k. 做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l. 当天所有的支取、销户记账完成。此时个人账户金额减少。 七、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合并 公积金缴交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该单位集体归并、转移到其他单位的。由单位经办人带有关证明前来办理账号合并。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合并 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又为其开个一个公积金账户。后经转移造成一个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应有现所在单位出据证明,操作员方可将两个或多个账号作合并。 九、托管 托管就是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账户上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上,由中心统一管理(中心托管户账号 ,此账户不包括县、市管理部)。 单位解散或破产的,应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统一为职工办理托管手续。 办理托管手续时须填写“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见表12),须带单位破产、解散相关的原始文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须办理托管的职工应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如托管对象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员凭查询卡和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如托管人员在托管其间到退休年龄或须办理购房支取的,由托管人员凭查询卡和身份证到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到网点办理支取。一般托管人员的支取按销户操作。 十、网点日结 每天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操作员将当天所记账按借方、贷方分别相加,使其与日结单相符。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应注意的事项 为避免单位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倒进账的方式进行归集。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业务时,必须进行总分明细核对,确保缴存与支取金额能分配单位职工名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后,在一年内原则上不作个别调整,一定一年。 录入单位公积金缴交时一定要注意汇缴月份是不是当前月份,是当前月份的按正常缴交记账,否则按单位补缴记账。 单位和个人信息要做修改时,一定要有单位开据的证明并盖单位章 十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中心将统一制作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由各网点代售。单位须购买磁卡方能开户。 网点给购卡单位开据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中心、网点、单位各一联。收据由中心统一印制。 购卡单位凭收据到中心更换发票(一般十元以上开发票)。 网点每月月底凭收据到中心结算当月销卡款项。
如果这个房子的房产证只签了你老公的姓名你应该到相关的公正处在备注一栏填写房产归你和你老公老人所有 这样你们“假如”离婚,你可以在很短的时间拿到属于你的
在北京购买二手房想办理公积金贷款是可以的,但是在实践中能办理下来的寥寥无几。 原因: 1、公积金贷款手续办理周期太长,一般在房屋过户之后差不多3个月之后才能“批贷”,也就是说房主方面在房产已经过户3个月之后才能拿到全部售房款项,绝大多数房主不愿意配合; 2、中介机构不愿意办理:手续繁杂是主要原因; 3、收费比较高:办理公积金贷款中介机构以及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费总和将近1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未必能比商业贷款节省多少利息,最终转而申请商业贷款(手续费4000元上下)。
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样可以支取公积金,办理手续及所需材料按照购买自住住房正常支取公积金即可。具体方式如下: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中国顺驰置业网(上海) 2004-09-17
59.职工能否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出具购、建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有关证明外,应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情况下不予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办理公积金支取时,应提供办理支取业务所需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确定支取人所发生的购房行为以及购房时发生的房款金额,因此办理购房支取时应先提供购房发票再办理公积金支取。
1.职工下岗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或其他形式的薪资。扣除职工应缴存的部分后,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2.住房公积金怎样支取?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3.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以下文件: (一)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 (五)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4.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5.购买二手房时是否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的话支取时应当提供哪些审核材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10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42号)的规定,职工在购买住房二级市场房屋(即购买自住二手房)时可以支取购房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支取时,购房人须提供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6.当职工所在单位未按政策给其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怎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举报时,举报人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投诉信件,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7.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 [2001] 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北京目前提取比例为8%)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8.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根据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842号)规定,北京市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根据《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2]字第100号)规定,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市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其超过上限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什么时候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怎样支取呢? 当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规定使用时;当职工离、退休时;当职工出国定居或调离本市时,都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如下: 1、 个人应根据公积金支取条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离、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除外),并附上有关证明; 2、 经单位审核并同意后,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银行提款印鉴; 3、 单位公积金经办银行接受“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复核后填写银行付款凭证一式四联交取款人,同时打印职工公积金支取对帐单。 个人凭银行付款凭证,收取银行公积金支取对帐单和与对帐单上支取金额一致的公积金本息;银行将“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银行付款凭证各一联送公积金管理机构结帐;银行将付款凭证一联送至单位,由单位作为公积金帐册的记帐凭证。 当职工变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也作相应调整。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若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4-04-1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户如果已经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借款申请人到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信函; 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对申请进行初审。 三、调查 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初审合格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经办机构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根据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经办机构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应合同。 六、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如果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不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贷款对象的规定,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摘自深圳住交会)
可以的,看看这个城市的规定,就是要拿出证明夫妻关系,买房证明等 提取公积金应出具的证件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在1000元以上才能支取,支取后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留100元以上;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请到领取单证柜台领取)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5、提供开发商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分中心转账凭证》;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以支取同在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在1000元以上才能支取,支取后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留100元以上; 2、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房屋维修基金缴款书第6联,需有银行盖章; 4、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支取同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房改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在1000元以上才能支取,支取后公积金存款余额必须留100元以上; 2、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请到领取单证柜台领取)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5、提供单位在中心售房款账号,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分中心转账凭证》;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支取同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全部本息(即最后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所附的相关证件 1、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4、根据银行还款通知书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分中心转账凭证》; 5、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可以支取同在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正常来讲肯定是需要贷款到帐后,开发商才会将房子交给你,看情况你是在最近办的公积金贷款吧,因为现在银行基本上已经封帐了,放款正常来讲是得到春节后才会大批量放款的,不如找找开发商,问其与资金管理中心是否有业务关系,如果你的贷款已经到了就差放款那一步骤,管理中心已经把所有手续基本都办完了,如果只差放款的话,应该是可以提前给钥匙的,
办理个人按揭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有: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与售房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证明》正本及其已付款的收据或4.在本银行的存款证明、 5.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 6.在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文件 用114查号台查询当地资金管理中心电话,然后按其要求进行办理,
手写收据一般也行.一般来说银行会要求你找一家中介公司的. 你的问题不详细.
你不可能不去找中介. 因为银行根本不受理直接上门申请贷款的个人,就是所谓的"直客"式贷款.更别说想办理转按揭了.换句话说没有中介或是收费比较高的担保公司你就根本办理不了. 找一家中介就省事了.
300的公积金最多是可以贷到20万的,不过可能各地的规定不同会稍有区别。
没有结婚证书,就不能证明你们是夫妻关系,就不能以另一方做为共同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