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那么这部分房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经按照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所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然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房产。
或者办理资金监管,在过户手续完成之前买卖双方是拿不到钱的
1、是 2、在开发商处办理转名手续,但是应该不需要交费 3、正常来讲,买没有产权的房子就是一种很大的风险 4、您可以去您所在区域的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如果该开发商在房产管理部门有相关备案的话,办理产权应该没有问题。
1、买了一处房子,买的时候原户主已经过世了,但是他的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 在法律层面上,这就是说该房至少还没进行变更登记,意味着产权还没有转移,即其产权人还是你们的前手之前手的户主的名下。 2、房子的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 说明你们的前手还没有取得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因此,你们的前手对该房屋,还没有处分权.不仅是你们前手的妻子和一个女儿没有处分权,即便是你们前手他自己也是无权处分房的。 3、如果将来产权证下来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应该还是你们的前手自己的名字.此时,你们的前手取得了房屋产权,但已经过世,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的家人因继承法律关系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们在处分该不动产时,是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即由产权人(被继承人)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因此,他们家在卖的时候必须先过户到其继承人名下,尔后才可以依据你们的买卖关系再变更到你们的名下。 4、现在原男户主的产权证也还没有办下来,而且即使办完后三年才能办理过户。 由此我们都可以推断,在没有任何情势变更且他们愿意按照你们的交易履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你们要现实从债权到物权的转变,至少,也要在他们办下产权证后的第四年才可以况现.假如出现了情势变更,如房地产价格暴涨,他们不愿履行合同;他们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处。那你们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届时,他们最多还你购房款并承担一些违约责任而已。 5、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退房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这是个私问题,你们自己有权处分。别人也不好说长道短。只要你们愿意怎么样处分,完全由你们自己决定。
派出所的房屋是公有房屋,房屋的产权人是当地政府,因其不是社会法人,无需要求法人资格,为此,派出所签的合同应该视为有效。 按照合同内容,派出所不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收回房屋,但合同没有对合同期内收回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因此,如果他一定要收回房屋,必须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一切损失。 建议你可以将因此造成你的所有损失列出明细,并计算出具体的额度。
你没过户,所以房产在法律上还是原户主的,你们签了的买卖合同也只是债权的关系,法院拍卖房屋抵债,出来的房款,估计你也不是第一受偿人,银行什么的要优先受偿,所以这事没办法了。这明显就是一个骗局。
请问我买了一处平房,当时双方签订合同并有见证人签字,虽然没有进行房屋过户,但对方的房权证、土地证都给了我在我手中,现在这里要进行房屋拆迁,卖房给我的人想反悔把房屋要回去?请问这种情况如果打官司我能赢么? 这个情况如果打官司你是否能赢,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个平房是什么性质的房子,即是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子,如果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或者农村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即“小产权房”,现在对方反悔了,你是赢不了的。因为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果是依法可以上市交易的房产,你能不能赢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物权法》“物权法事实上”、“一物一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的规定,尽管对方的房权证、土地证都在你手中,但从法律层面上说,你并不是该平房的物权所有人,所有人还是原房主。在你们之间仅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方反悔了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进行毁约,你也很难赢得这场诉讼。或者原房主以一物二卖的方式,以现在市场公平的价格卖给不知道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以你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届时,你首先想到的是你自己手中有合同、对方的房权证、土地证,并以此进行抗辩。但第三人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对抗对你,法律也不会支持你的,这才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说的都是对你不利的因素,那么,怎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就没有办法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个人认为你应当立即向人民起诉向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正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对方履行义务。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只供参考哟。
原房东不愿意的话,没过户恐怕就过不了户了 不过可要求赔偿
一、房主不卖房给买主X是否违约? 房主不违约,买方违约。因为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房主通过注销原有产权证而办的新产权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明知房产证毅然存在,却寻找一个借口,又办了一个新证。“(房主当时把证抵押在中介手中时是签过字的)”这里说的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但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现在房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了等待买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即预合同义务,买方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因此,预合同义务消灭,房方收回房产证才是正常的做法。 三、如果有其它人想购买这套房子是否会有后患? 没有后患。
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首付款属违约在先,卖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定金罚则,卖方可以不返还已收的定金。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中介应将房产证归还产权人,卖方补办新证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示意中介拿着不还也是白拿。 如果有别人想购买那要看产权人的意愿。没有产权人的签字同意产权归属转移不了。
银行资金监管的业务还是比较可信的 如果你签约的是家正规的经纪公司 同时在签约的时候需要把你们谈好的这样一个流程写入合同里.通过经纪公司签约通常在双方买卖合同之外另有份居间服务合同,那么在这个合同里把以上所说的流程清晰的阐述出来就可以了 你需要注意的就是时效的问题 在一天的时间里能否办理完毕上述手续,这个最好让经纪公司给你一份计划. 其他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甲98年卖了一套自己的城市拆迁安置房给乙,乙和甲签了卖房合同,款已付清。当时没有房产证,所以没有过户。乙于当日伪造甲的签名(我并不知情)又加价把该房卖给了我,签了卖房合同,钱款付清。我进行了装修并出租。一直没有过户,03年该房房产证下来后,户名是甲。我要过户时发现甲本人不是和我发生交易的那个人。现在甲已经把该房卖给了丙,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丙要起诉我,我坚决不搬出。我该怎么办呀..........?法院会怎么判? 一、甲在没有取得房地产证书的情况下,将一套自己的城市拆迁安置房给乙,乙和甲签了卖房合同,款已付清。当时没有房产证,所以没有过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房地产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乙之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实上甲与乙之间也办理不了)因此,在甲与乙之间,仅仅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法律关系。只有在甲将不动产证书变更登记到乙的名下,乙才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即物权。 二、乙于当日伪造甲的签名(我并不知情)又加价把该房卖给了我,签了卖房合同,钱款付清。我进行了装修并出租。 尽管乙于当日伪造甲的签名,但在法律上并不能改乙对该不动产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所以,你与乙之间买卖关系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现在甲不认可你的合同效力,那么,你只能向乙主张你的债权权利。 三、现在甲已经把该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丙要起诉我,我坚决不搬出。我该怎么办呀..........?法院会怎么判? 甲已经把该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才是真正的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丙支付了合同的对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现在丙要起诉你,我你坚决不搬出。那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因为丙是物权所有人,从而享有物权,物权最根本的效力就是具有对世的效力,除所有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有不作为的义务,事实上丙现在是在排除妨碍,故法院会判决你搬出去以排除你对物权所有人的妨碍。届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你不搬出去,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你搬出。 四、你应当自知道甲将该房卖给丙之日起,立即寻找乙向其主张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尽管我对你的情况很同情,也很理解你的心情,更吐弃乙的不道德行为,但法律毕竟是法律,所以,建议你抓紧时间找乙主张权利.否则,你的利益损失将很难追回。
你卖房时,以你的房屋产权证为产权凭证,产权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 A房东与你的户口应该是有两个户口本。
有合同直接拿合同去办就好,这些你不用管,直接找中介,别忘了,中介也拿了5000块大元的,合同没有执行,中介也有责任,那合同去咨询律师,即可。
两种说法都是对的,这要看你觉得怎么划算就怎样交。 20%是指你(现在房产证上的登记价-原房产证登记价)X20%,不过这里面的差额可以用贷款利息,装修费,佣金,营业税等费用来冲抵; 1%是指现在房产证上的登记价X1%。
1、契税发票:此票一式好几联,不知你是不是全掉了?你可以上交契税的地方,查询,交请复印一份,加盖契税所的章,或让契税所出具已交的证明;2、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联系,协助你,去房地产登记部门 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开发商补发;3、这样凭以上两件再带上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及身份证件即可申领房产证啦。
20%是双方自愿约定的,比例法律没有相关限定,但如果认为该比例计算出的违约金过分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视造成的损失)。 定金有不超合同标的的20%,但你说的是约定违约金。
这样应属卖方违约,中介有责任和义务去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并无需付任何费用给中介方。原因是:房东在没有女儿的委托授权下本身无权代签合同,也就是这份合同无效。中介是违规的,这一情况中介应该是知情的,但没有履行告知买方会产生的后果。正规的中介应查验卖方的房产证、身份证是否属房主本人,如不是应持有公证过的委托书。这是中介的责任,否则中介的佣金付那么多不是...... 希望帮到你!
既然房东给你说了,就不属于私自卖房 房东有房子的买卖权力,房子租给了你签了合同,你就有使用权 你就有权力允许或禁止任何人进入(包括房东在内,虽然房子是他的,但房子已经租给了你,只要在租约内你就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1、这种交易存在业主收款后不能及时解除抵押还款的风险,职能是将合同约定严谨一些,在万一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再予以事后补救或者是将违约金比例约定比较高,使得业主忌惮于违约; 2、此外,如果业主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那么也不妨考虑采用担保公司垫付资金转按揭的办法,但是担保公司一般收取垫付资金额度2%的垫付资金费用
各地情况不一样,有的城市只要贷款还清,凭银行的证明当场就可以办理,你可以自己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办理时限,或者电话咨询即可。一般交易中心有公示各项手续办理时限。关键是银行常常不会为一、二个人去跑,都是把很多人的资料积攒起来一起跑一趟交易中心。
也不一定,可以是2个人共同贷款,但是光持《共有证》的人是不可以直接贷款的。
可以.一是同名加转按揭是指通过担保,贷款人将住房按揭从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姓名不变,但额度可以增加。同名加转按揭其实就是跳行按揭,通过贷款“跳槽”,客户可以增加贷款额度和选择更好的还款方式(如双周供) 步骤:客户提供资料-----评估房产-----银行审核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赎楼并解押----抵押登------重新开始还款 签合同当天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户口)2户口本(夫妻双方)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4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固定格式)5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宋体、楷体)6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7产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书8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发票9原借款合10贷款用途证明(合同、发票等)11相关费用 须支付的相关费用1评估费:600元(评估50万以上的加收超出部分的千分之一)2其他费用(视各公司的情况而定) 二是循行贷款,就是在深发展银行做的.就是你原先有贷款.但现在没有还完.但已还了一部分.你可以通过做这种贷款.在重新评估.从新贷款.例如你房产在2002年买的时候房产总值100万,贷款70万.你现在已还了40万.你现在通过评估这套房产值150万,那样能贷105万.现在你还有30万没还.那样的话你现在还能贷75万.如果有不明白的话可以在问.
whocares:你好! 1、可能是按揭贷款还没有来得及登记,没有关系,只要房本未标记抵押及解抵押,不会影响过户。 2、自行交易的二手房买卖是一般要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要求也是下载版本自行打印。资金自行划转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其他文件。 3、没有什么省时间的窍门,只有一个一个办。
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宜。 1、物权有两种共有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由于不动产在中国是“登记发证”制度,所以房产证有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如果当事人要设定共有权,那么就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产登记部门会依据当事人的共有权约定协议(持证人、共有形式、共有份额等),颁发上述两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然允许买受人为两个以上,但《房屋所有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物权唯一性),其余共有人持《房屋共有权证》。 2、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对财产没有约定,那么即使没有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同样是共同财产。 3、只要能够提供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证明,不管当事人将来或现在是怎样的关系,该房产都属于共有财产。 但由于上述共有权利未经房产局的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人可以单独行使权利,共有权不受行政权的保护,因为房产局的档案里没有您共有权的证明,真要引起纠纷只能靠司法权确认了。
1.如果是这种方式,房产证上情况栏会注明“已抵押” 2.一天可以,当天去银行还清钱,凭证明立刻就可去登记部门注销抵押。
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就是以不动产的产权作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一般以房产居多. 抵押贷款的其他要求是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是银行判断还款能力的主要依据. 按80平米1500/方计算,房价是12万.你想贷1万元是否搞错,应该是10万元. 根据房产的评估,你的最高贷款额应为评估价的70%.至于还款的方式基本的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其他的五花八门的名称很多,大体换汤不换药.一般说等额本息较好. 至于月供要看贷款年限,而年限和月供又都取决与你的还宽能力.你自己以不影响基本生活为前提安排一下.
利息只算前三年,以后的只还本金,另外还要付一点违约金。 但是:你还款的这三年是利息多本金少,实际上还的利息并不是贷款额乘利率计算出来的这么简单,要多得多。具体有公式算,可惜公式实在是复杂得要命,很难算。银行有一个计算系统,你去问问就好。总的来说,这三年你已经付了好几年的利息了。
你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转 移 登 记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 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 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 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 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 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它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房屋所有权互换是指换房双方各自均拥有所换房屋的产权,当交换房屋的行为发生后,双方不仅各自占用了对方的房屋,同时双方的产权也发生了更换;房屋使用权交换,是指双方在换房前各自拥有房屋的使用仅,交换后只是使用权发生了互换,产权仍归原房主所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互换的房屋主要有: 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房产、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职工住宅,以及自住的私房或所租赁的私房。 不能进行互换的房屋有: 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私自转让或转借、转租的房屋以及其他违反房屋管理政策的房屋。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之间的房屋互换,要到房屋的在地的房屋经管单位或房屋调换站申请,并办理手续;单位自管公房之间的房屋互换,要向各自单位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也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调换站代为办理;私房业主与公房住户之间的房屋互换,双方需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然后再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