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泡沫之争,如今已成为中国众多媒体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随着房价的持续劲升,不少人开始抱怨自己买不起房子了,这足以说明目前房价上涨的水平已明显超出了一般城镇居民的平均购买力,房地产泡沫在中国已见雏形。而日益增长的投机性需求和银行系统对房地产业融资的急剧膨胀,则不仅支撑着这一泡沫,而且还有将这泡沫越吹越大的趋势。 利率与房地产泡沫 当土地价格上升、房地产投资大幅增长和房价持续飙升时,越来越多的人会买不起房子。此时,政府一般会出手干预这一市场,通常采取的是提高利率的调控方式。上世纪90年代日本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日本的很多地方大量投资房地产。为此,日本央行曾四次提高贴现率,以遏制对房地产的过度投资。此外,日本政府还推行了土地税的改革。这些紧缩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措施,导致了日本包括房地产泡沫在内的"经济泡沫"很快破灭,由此将日本经济拖入了长达10多年的衰退之中。这说明,房地产泡沫破裂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当然,目前中国房地产泡沫还没有日本那么明显和严重,但日本的经历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经济将要付出的代价是很沉重的。那么,目前中国遏制房地产过度繁荣是否能采取类似的加息调控方式呢?从理论上讲,完全是可以的,并且是相当有效的。去年央行微幅调升了人民币利率,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原因在于目前房地产价格飙升所带来的巨额资本利得已远远超过了利率调整的幅度,除非央行调整利率的幅度更大一些。 但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一般来说,采用利率手段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宜早不宜迟,要在房产泡沫产生之初就积极地采取升息手段,这里有个时机的问题。而现在我们已经错过了这个时机。如果在2003年央行出台121 号文件的时候,我们就果断地辅以升息手段,以提高社会的融资成本,就可以比较温和地将房地产泡沫控制住。而到现在这个时候,如果央行调升利率幅度过大或过快,就可能会直接捅破房地产泡沫。随着房地产价格的缩水,银行系统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资本坏账,这对于目前处于银行业改革关键时期的中国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另外,利率调整还涉及到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问题。而且,考虑到地方政府在做大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利率调整是否能对地方政府的非市场化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也是不那么确定的。 因此,本来运用利率调整的市场化手段就可以抑制住房地产泡沫,而现在却变得非常复杂了。况且,目前央行调整利率盯住的目标主要是一般物价水平,而不是单一的房地产价格。当市场预期央行并不可能将名义利率调整到一定高度时,即利率调整的预期变得更具确定性时,利率调整的滞后,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房地产业的过度繁荣。 汇率与房地产调整 除了利率,汇率问题也已成为刺激中国房地产泡沫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中国采取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汇率机制,前几年美国的低利率政策实际上对中国的货币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导致货币供给大幅增加,不仅刺激了国内一般价格水平的上涨,而且中国的低利率政策也产生了负利率现象,刺激了房地产业的过度繁荣。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采取弱势美元的政策,试图通过美元大幅贬值来弥补其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因而要求中国停止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并要求中国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或人民币汇率显著升值。来自外界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日益显著。尽管中国政府承诺,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将来会趋于更加灵活。但是,当人们意识到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将来可能不再那么确定时,势必会引起对人民币的重新估值,增强国内外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这一影响也传递到了中国房地产市场中。例如,境外人士已成为上海高档住房的主要买家,不仅可以分享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带来的好处,而且还可以分享未来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投资收益。尤其是后者,成为推动上海高档住房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汇率调整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呢?我们不妨还是以日本为例,1985年至1995年,日元不断升值,加大了日本自1987年到1990年的房地产泡沫,并成为刺破日本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国际热钱大量流入日本,导致日元升值并继而陷入通缩境地,加剧了日本房地产价格的缩水。因而,货币升值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与影响。日本的经验启示我们,目前稳定人民币汇率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基于银行业改革、贸易和经济增长等因素考虑,目前中国还不会考虑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但会逐步朝着更灵活的汇率机制这个方向走。这无形之中又留给市场一个暗示,既然存在着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因而投资中国房地产即人民币资产是有利可图的。从这个角度分析,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也成为堆积中国房地产业泡沫的一大因素。 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通过利率和汇率的调控方式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就放任中国房地产泡沫的持续膨胀,这是相当危险的。因为一旦房地产泡沫不断吹大,将不可避免地会破灭,而破灭将会给未来中国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房地产泡沫进一步膨胀之前就进行可预见性的调整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首先,在利率调整无法及时到位的前提下,应加强对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银行贷款管理,并采取强制性手段来遏制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其次,实施土地税改革,对土地财产和土地交易的资本收益要课以重税,并引入对土地交易价格的直接控制。事实上,目前中国已开始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控制,类似新的物业税也处于考虑之中;再次,政府应大力发展低端住房市场,满足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需求,并以此遏制房地产泡沫的进一步膨胀。 尽管我们一再失去了调控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良机,但我们还是可以利用目前正在实行的固定汇率机制和资本管制的有利条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调控手段对房地产泡沫进行可预见性的内部调整,从而有效避免房地产泡沫膨胀和破裂对经济将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
一般来说,肇庆的房价比珠三角的其他城市的要低,看你买什么的类型啦.如果是两房一厅的话,5--7万即可拥有,更多的可能要10万.说到别墅还有花园,还有现在正在建设中的东区那边的房价应该就比较贵了,首先是它的地价比西区的贵,因为它靠近广州,然后那边的房屋全部是新的,又靠近七星岩风景区.如果又兴趣的话不妨来考察一下
肯定不是真的,不到1000的房子已经不知道远到哪去了,大部分在郊县,比如鹿泉什么的,现在二环边上房子差不多在2000-3000元啊,当然东二环边上的就更贵了
根据设计的情况,建筑的成本差别很大,比如小高层一般1800~2400元/平方米,高层一般含设备的要在3000~5000元,一般多层毛坯房在600~1000元/平方米,还要看有没有采暖以及环境投资。400元大约仅仅是土建,不包括设备,而且是砖混结构。
得房率低是指公摊面积较大,实用面积较小 这样用你的实用面积与其他项目对比一下.
你想买房的话不能等,先买个小户型的过度一下。在大涨的时候你在等下跌是不现实的。
你可以购买,象北京的大部分房子都是只有开发商有土地证,到了业主手里只有产权证,所以这个你还是不要担心,只要开发商的五证齐全了,就没有问题了.
验房师不可能靠培训班学成,至少应该具备结构、建筑、水电、法律方面比较精通的知识,具备工程师以上的职称,否则讲不出道理,开发商会耻笑。
房子不是黄金,即使黄金也要跌价,香港,日本经济泡沫房产暴跌一半,人家是真正市场化,中国房价一跌立刻有人跳出来叫喊,为什么,因为触及到某些人的利益,任志强语出惊人房地产就该暴利,尽管百姓叫苦不迭,然而有些人的话一句顶一万句,房价高低不由百姓来定,所谓上涨按市场规律,下跌有政策保护!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房产上涨背后是土地上涨,有力拉动GDP,有利于形象工程,有力提高政绩,焉能不涨!当初股市60倍市梦率,闽东电力更报出80倍的天价,泡沫明显,某些人却瞪着眼说很正常,结果如何,房产上涨背后是土地上涨,有力拉动GDP,有利于形象工程,有力提高政绩,焉能不涨!然而房价有其自身的规律不是那个人所能掌控的,围湖造田终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水皮先生说好;该跌的,早晚要跌,股市如此,房市也如此
要看是哪里的房子,现在的北京房价处于一个居高不下的状态,有可能就会维持在这个水平,
这个问题一直是老百姓极为关注的问题 房价将会在短期内稳中有升 主要原因: 一方面国家的宏观调控,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 另一方面土地的不可再生属性,拉动房地产价格上涨.
对于房价,美国和欧洲的房价是香港的明天,香港的房价是上海的明天,上海的房价是北京的明天,北京的房价是中国其他城市的明天。如果期望北京上海经济不断发展,追上香港,追上纽约,那你说房价会怎么样。 作为政府,他施政的目标就是让北京和上海成为像香港、纽约、巴黎、伦敦一样的国际大都市,机场、道路、主题公园、绿化建设一切都和那些国际大都市看齐,基于这种情况下,政府调控房价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可想而知。 好好去体味GE的口号吧。
房价跌的话最大的受害者么就是银行!银行是国家的,所以最大的受害者么就是国家.连税收都少了!
你之前的判断是错误的,你觉得没有物业费那是人家央产单位对本单位的职工的一种福利,你买了以后就成了商品房了,跟以前的单位没有关系了,你就应该缴纳那里的物业费。
这个就不好说了,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一般是在3%-5%之间,其中发达城市的收费相对会高些. 但中介的收费也不是中介公司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每个地方的物价局都有明文规定.
这是房产买卖正常的操作流程,如果该开发商可以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表明这楼盘在资质上是没问题,建设和销售手续正规。 签合同时注意 1商品房的公共面积的分摊系数和对实际增减面积的处理。 2交房的期限和逾期交房的处理办法。 3各种税费的标准和所得到的服务的内容。 4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可以,但是要单位出具证明。我建议你和你姐姐的证明分开出,我的意思是说你姐姐是按购买房出证明,你就出房屋装修!
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可以全款退,不要违约金的.你去找开发商,他自己知道的,不会为难你的.
法律保护的是:超过合同面积3%时,买受人可以退房,开发商无权提出违约金;买受人不选择退房的,需要补交超出部份的房款。所以如果你想保留房子,就需补交超面积部份的房款。
合同肯定不能改变了,但是可以在房产证上面进行新的变更。但是费用还是很高的,如果开发商能配合改下底单就最好
2004年12月起因该是房产使用的开始计算日期,2006年5月购买那购买合同日期因该是06年的5月,也就是说房产50年的使用期限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因该是合理的
合同签订后一定要复印留底,不过最关键的是要把合同登记备案才生效,别的合同都是双方签字生效,唯有不动产的合同是登记备案生效。而且登记备案必须双方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那里的工作人员要核对双方身份,喊应你的名字。
1、婚前你们共同购买的房子,但名字是你老公的,法律上就认为这是你老公的婚前财产; 2、房证下来后是可以增加你为共有人的,具体程序是:(1)你们夫妻签订产权分配协定并到公证处公证;(2)到交易中心或产权处办理房产权属变更,具体什么资料可能咨询交易中心,因为每个地方的要求不行的; 3、所需费用:房屋所有权证10元/证、房屋共有权证10元/证、权证配图20元/证、权证贴花印花税5元/证。 4、有什么不明白的再问我。
1、正常情况下契税是以交易价为标准的; 2、但前提是这个价格是合理的,如果房管局认为你的成交价偏低,就会涉嫌偷税,这样房管局有权按同地段同品质的房屋售价作为参考给你重新评估的。 3、房管局的做法是合法的。
我??人建議?是?過仲介比較安全. 其??仲介費用是雙方在付的,合同??r的1%,各付各的. 過?糍M用要看你房子的??r?砼??加辦理房產證等,?有看你要不要貸款. 若不用貸款就很??? 把錢交給?Ψ?最好是去公正一下,?ι戏蕉加斜WC.以免??m?. 預估房?r??0萬的?,過?糍M加雜?費約在1萬以??
这两条都是霸王条款。不过。。。 首先你去看下你的合同,现在正常的电脑打印合同里,延期交付开发商肯定违约,你看看合同上面如何定义违约赔偿问题。但是有一点,最重要的一点。。。。合同上入如果有约定“如果有不可抗拒因素延迟交付”,如何处理。。。这个可以算是你的软肋了。。。这个条款算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 其次你去看下合同上约定的纠纷处理方法,正常来说合同上应该有定义如果出现纠纷如何处理,不外两种方法, 1,由仲裁委员会解决 2,地方法院起诉 不过当时你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肯定让你选第一条。因为事实上并没有某某仲裁委员会这个单位,只是由政府的某个部门出来说说不痛不痒的话。 建议你先找开发商交涉,无效的话去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祝你好运。
不必签署什么合同,你就说:“你们只要按照图纸施工就可以了,别的我不管”。因为施工图纸都是经过当地规划局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如果按照图纸施工是不会漏雨的,否则可以到当地建委投诉。 什么叫防雨砖?是否是雨棚?随便更改原设计是不可以的,尤其是立面,也是经过规划局批准的,不可以随便改动。
如果交了首付,又签了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办这个,需要去房管局在领出同样的几份合同才行,这个开发商要和房管局关系可以才行,否则不好办,因为房管局也是为的赚钱,有规定在没有办理房产证之前,是不可以转让的,办了证以后,就可以收各种费用了,哈哈。风险是没有什么,手续费加的不要太多,不过我想不会原价转让给你,对方只不过想赚钱罢了。你给他一部分钱,让他把合同都拿来,在付全部钱。OK!
一定要做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否则会出大问题的! 只有房产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签个合同就没事了”是骗人的。 那是法律上不预承认的。 而且不管“过户”时,你有多忙,你自己一定要前往、在场,因为骗子、作假的太多了,本来买方是肯定要去的,他(卖方)确叫说:“签个合同就没事了”,等你不去了,他就搞个假的房产证给你,而你确蒙在鼓里,待到几年后或几十年后你去与谁理论啊? 所以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不是有一句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希望你能认真对待此事,并成功买到供销社的那套房子!
从法律的的角度来讲是不合法的,"醉冰轩主"所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但是这样的房子在很多地方都可以交易,这是专了法律的空子。 比如在南宁,我们可以将房子退还给开发商,再又开发商于买家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将房子顺利过户给买家,等楼房通过综合验收后就可以办证了。这就是我们说的“更名”。但是“更名”,开发商是要收费的。但是却免了过户的各种交易税费。 这样的交易在南宁有很多。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 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就是贷款划到开发商帐上就相当于付清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