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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没问题。
1个回答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做了明确规定: 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许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
(1)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在...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财税处理 (1)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中间人介绍,向乙公司拆借12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分三次借给甲公司12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每月2%计算,借款期限为十个月,甲公司需要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经营问题,贷...
1、按正规要求肯定要交。 2、如果作为一般的公司业务往来款,在其他应付款里放着我想就不一样了。 3、担心的话就交吧,钱不多。
3个回答
可以的。但是一定要真实。
2个回答
借款可以呀 但 支付的利息不一定可以在税前列支
因为利率在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数额内,所以可以据实做账,做账时可以做一份明细表,列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利息比较高的话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签了法定代表人的字,没盖公章,企业已倒闭,这种情况你就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起诉,让他来还款,注意诉讼时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的,从到期之日起两年之内起诉,否则就过时效了,如果未约定的话,那就随时可以要求其还款。
所得税处答复:由单位按规定组织并支付体检费的职工健康体检及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支付体检费的体检,其单位支付的体检费用在国家没有明确并入个人应税所得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第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个人意见:实质重于形式。实务操作为:1、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实务中一般不涉及到收入,也不涉及到增值税。但如果是关联企业明显为了避税目的而设计,很可能让税务机关进行调整,那就要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了。2,法人借款给自已的企业,如果合同未约定利息,实务中一般也不涉及到税。 3、个人向公司借款,获...
据我所知 应该是需要的 点一下好评,真心的祝愿你万事如意!
1、根据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还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还款支票。 2、也可以提前还款,但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就不用缴纳。 3、如果不能按期归还,按合同规定,银行要加收利息。
这个要看原告是怎么起诉的,法院是不告不理的,比如原告只告A法院不能主动说让B还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制度规定: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都是反映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而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应该列支于什么科目,制度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所以只能暂挂往来科目。甲企业为债务单位:借:银行存款100万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100万乙企业为债权单位:借:其他应收款-甲单位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以上...
企事业向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是法律所容许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了。高利贷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办理业务发生的业务借款,因借款业务常年发生频繁,故财务部门可给予一定资金周转使用,就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2、其他的一些以个人名义的一次性借款,如职工出差、住院、购物等等,这些借款一般都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借款可以呀 但支付的利息不一定可以在税前列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