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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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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税?

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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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4 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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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 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 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 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 20日国税函发〔1996〕261号) 鲁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 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 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 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 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 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19%年11月7日 国税发〔1996〕202号) 注:上述所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是指原细则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征税规定,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 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 征收机关确定。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 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 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 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 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 行为营业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 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应按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修 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A***

    2016-06-14 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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