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一般指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 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 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全部
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 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折合 率的选择,既可以选择营业额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选择营业 额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选择中间价)。但是金融保险 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取得的汇率。
纳税人应 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取得后1年内不得变更。 计算营业额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对“境内”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作为“境内”对待: 1) 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 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 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或 者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是 “有偿”的 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要注意: 1) 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所用劳动力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不包括在内。 2)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3)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 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 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 核定的顺序为: 1)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的平均价 格核定: 2) 按纳税人最近一个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 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详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详情>>
答:1、经营客房取得房费收入应纳营业税=36000*5%=1800(元) 2、经营餐厅取得收入应纳营业税=45800*5%=2290(元) 3、出租会议室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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