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减交案件受理费情形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生活困难的;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引用法规全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六条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