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集锦5篇)
商事制度(1)
「内容提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DR )机制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作者注意到仲裁对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国仲裁立法实践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为参照,从仲裁协议、仲裁员与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两岸仲裁合作等方面对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进行比较研究,对两岸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研究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促进两岸仲裁制度的相互沟通及两岸仲裁合作。
「关 键 词」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正 文」
随着两岸经贸交往的扩大,妥善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由于仲裁具有诉讼不可比拟的优点,当事人往往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愿诉诸诉讼。继祖国大陆颁布《仲裁法》,全面改革原有行政仲裁制度后,1998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仲裁法》, 对原《商务仲裁条例》作了大幅修正。针对两岸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做一比较研究,对于完善两岸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进而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 海峡两岸仲裁法律制度发展概述
50年代起,大陆开始制定有关仲裁的行政规章[1],并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区别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为标志,大陆逐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国内仲裁方面,到1992年,约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 个地方法规均涉及仲裁[2].与涉外仲裁不同,仲裁法实施前的国内仲裁仍然无须仲裁协议,国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行使仲裁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3].因此,这种仲裁实则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 仲裁法的颁布表明大陆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制度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骤。该法有两个突出特点:(1 )维持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二元立法体例;(2 )仅调整争议事项中商事争议部分。此后,大陆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台湾商事仲裁制度肇始于60年代。1961年1月, 台湾颁布了《商务仲裁条例》(下称《条例》)。70年代末起,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申请在台执行的案件逐渐增加,但1961年的《条例》却缺乏此类规范。为此当局在1982年6月对《条例》作了修正, 增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条文。1986年12月,为提高仲裁效率,当局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增订当事人得以书面约定仲裁判断可迳行强制执行,无须法院为执行裁定。随着各国仲裁制度的相互借鉴,尤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大大推动了各国仲裁制度的趋同化进程,《条例》已经落后于时代潮流。此外,有关方面还认为,仲裁对解决两岸经贸争议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在大陆已经颁布仲裁法情况下,台湾应尽快完成《条例》的'第三次修正,以利两岸经贸交流[4].基于此,台湾商务仲裁协会1993年后开始起草仲裁法草案。1998年6月24日,台湾颁布了仲裁法,并从同年12月24日起施行。与大陆仲裁法不同,该法不采“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二元立法体例,而且把可仲裁事项从商事争议扩大到民诉法规定的所有“得为和解”事项。
台湾仲裁法不仅广泛借鉴英、美、德、日等国仲裁制度,而且注重吸收《示范法》的先进立法经验,其立法思想和具体规范基本符合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尤其确立了效率优先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注重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程度,又赋予仲裁庭较大的权力,把仲裁机制中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推向新的高度,保障并促进了仲裁程序的便捷进行。总体看,1998年台湾仲裁法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立法成果。
二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将他们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之争议提付第三者公断之意思表示。对于该意思表示内涵的法律界定,两岸仲裁法并无二致。
商事制度(2)
一、引言
放眼当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使用频度最高的话语莫过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了。但在国内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对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呼吁者却寥寥无几。当然有观点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内国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内国民事诉讼改革一旦大功告成,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改革势必随之完成。这是一种先国内,后国际,或者视国际和国内为一体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简单而错误的认识,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国内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我国正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比较关键的一环是法律制度的完备并且跟上国际发展的潮流,如若众多的投资者对我们的法律陌生或心存疑惧,这无疑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因此,我国的法律,特别是涉外法律应该采取“国际标准”进行立法或参照“国际标准”进行改革。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还远远不能说成熟或完备,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比如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确定常常会影响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最终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国际间争夺管辖权的斗争十分复杂和激烈。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只有简单的四个条文,因此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方面尚须研究与完善。本文将仅就如何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立法,以及如何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问题上贯彻合理性原则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二、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
一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法院。因此,不同国家的法院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关于我国法院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总结起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权也称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法院行使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法院行使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
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
商事制度(3)
导读: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两年多来,我国新登记企业数量屡创新高。改革降低了创业的制度成本,改善了我国的营商环境。原本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的企业注册和变更,90%以上都已下放到企业所在地。改革还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创业“引力波”,欢迎参考阅读。
在2月22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我国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两年多来,新登记企业数量屡创新高,2019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比2019年提升20%,远高于改革之前的6900家,特别是通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商务秘书公司、电商集群注册等改革举措,促进了众创空间、创客工场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推动我国进入创业创新的繁荣阶段。
降低创业制度成本
过去,设立一家企业需要先办理各种许可证,再申请营业执照,程序十分复杂,有的企业三五个月也办不下来。据张茅介绍,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先照后证”改革将15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取消了40项,只保留34项,大部分的行政审批从事前改到事后。
2019年,国务院又决定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证照分离”,进一步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证照分离就是把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互分离,进一步简化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有些改为备案制,有些改为承诺制。
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主动下放权力。过去在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将近2019家,尤其是央企,都必须在总局注册。商事制度改革以后,原本在总局办理的注册和变更,90%以上都已下放到企业所在地。“下放工作还要继续进行,在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基本上都要下放到地方。”张茅说。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则着眼于工商注册便利化,把过去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成一个营业执照,使用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过去企业要跑3个部门,现在只要跑工商部门登记就可以了,极大地节省了企业的注册成本。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累计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营业执照350.9万张。
改革降低了创业的制度成本,改善了我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商事制度改革这两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每年提升6位,目前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84位。去年上半年中国科协组织了第三方评估,显示2019年商事制度改革推动GDP增长0.4%。
新兴业态增速迅猛
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2019年,微观市场主体特别是新设企业较快增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亮点。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新登记企业443.9万户,比2019年增长21.6%,注册资本(金)29万亿元,增长52.2%,均创历年新登记数量和注册资本(金)总额新高。
张茅认为,改革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全社会创业就业观念的改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逐渐养成。例如,过去创造就业更多的是依靠国有企业,现在创造就业岗位的新企业90%以上都是个体私营企业。
这一波创业潮体现出鲜明的创新性,大多集中在信息技术和文化金融等新兴产业。据张茅介绍,2019年,我国新登记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4万户,比2019年增长63.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10.4万户,增长58.5%。
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企业、新产业、新经济的大量涌现,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据统计,商事制度改革的这两年当中,新增企业中服务业企业占了80%左右。“截至2019年底,第三产业实有企业1635.7万户,占企业总数74.8%,所占比重比201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张茅说,“如果照这个趋势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量将来会超过80%甚至更多,将成为带动我们国家经济总量以及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精准服务小微企业
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就不仅仅是微观上企业注册的便利化,还体现在推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上。
小微企业是宏观经济发展量大面广的基础。2019年,我国新登记的企业中,96%属于小微企业。总理曾多次强调,不仅要让小微企业“生出来”,还要让他们“活下去”“活得好”。
为了解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统计局等部门,对北京、上海、广东、成都、山东等7个省市的小微企业进行了跟踪调查。2019年第四季度的统计显示,去年新设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70.1%,也就是说,2019年第四季度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一年后有七成开始营业。同时,这些已开展经营的企业中 78.7%均有收入,所占比重比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高0.5个和4.1个百分点。
张茅也分析了近三成企业只领证未开业的原因:第一,企业拿到了营业执照,但是还有一些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可能企业达不到相关要求,或者行政审批的手续比较慢,导致无法开业。第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有些企业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比如招工、融资遇到问题,所以没有开业。第三,确实也存在着一些盲目注册的情况。“所以我们要继续做好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成立企业以后经营的困难。”张茅说。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梳理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以便制定更精准的帮扶政策;同时,针对“三证合一”后个体工商户无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问题,工商部门正在与税务部门衔接,争取年内联合实现个体工商户的“两证合一”,减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时间,降低企业注册成本。
商事制度(4)
甘肃政协委员、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郭承录“两会”期间表示,甘肃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做到“放、管、服”结合,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既激发市场活力,又优化服务,维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助推供给侧改革。
郭承录说,民众投资创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高、环节多,效率低、期限长、资金成本高,制约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近两年,甘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聚焦解决束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投资经营和便民服务的突出问题,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企业年检制为年报制,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落实先照后证政策,调整下放企业登记事权和名称登记权,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极大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大幅提升了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程度。
甘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即呈现出井喷式增长,2019—2019两年来,全省市场主体和注册资金分别增长53.92%和56.02%,拉动“”期间全省市场主体增长99.2%,翻了近一番,全省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28.03万户。
甘肃“两会”上,甘肃省长刘伟平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甘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完成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先后11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42项,削减幅度达到90%以上,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涉及的服务业领域减税面达97%以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报公示制,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和注册资金分别增长99.92%和344.4%。
郭承录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着力点,深入探索“证照分离”,不断简化优化注册登记流程,继续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改革,尽快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核心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退出环境,持续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新动能。
商事制度(5)
综述:商事制度改革给中国经济带来活力
2019年,商事制度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这与7000多万市场主体息息相关。
记者24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一系列数据,从中可以读出这项改革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
——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截至11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21.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4.1%,其中企业389.5万户,增长19%,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17万户。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新登记企业的大量涌现,是市场充满活力的表现。只有微观市场主体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整体经济才能有活力和竞争力。
——产业结构优化,就业增加。在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占80.7%,比2019年高出2个百分点。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共吸纳就业2.76亿人,今年新增从业人员2616.5万人。
服务业持续“领跑”,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中的亮点。“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结构调整注入了新活力。同时,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服务业的持续扩容有效减轻了当前的就业压力。
——降低企业成本。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截至11月底,全国共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238.7万张。
时间就是金钱。对新登记注册企业来说,跑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提交多份材料,负责人“磨破嘴、跑断腿”等着营业执照的经历成为历史。如今,新设企业只需在工商一个部门提交一份材料,最多需要几个工作日、有的当天就能领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截至11月底,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03.6万户,其中企业274万户,占12.8%。工商总局等38个中央部门签订了相关协议,实现了对企业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对132万名“老赖”依法进行任职限制。
今后,那些故意欠账不还的“老赖”在恢复信用前,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将真正成为宝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