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部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合伙企业变更流程: 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详情>>
问:为什么法人企业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法律政策规定只能是执行详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 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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