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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8 17:42:56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章 总则  第条 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登记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律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组织和人新增、更新小客车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分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指单位和人名下本市登记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按规定申领指标  其指标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单位和人按规定直接申领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增量指标12月配置周期每周期配置额度10万按月度分配并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比例配置即:每配置周期内摇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1万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万竞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万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12%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88%  (三)增量指标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市交通港口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主管部门加挂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市调控办)牌子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统筹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下程序进行:  ()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确认申请编码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人只能获取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申请编码只能选择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应当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应当退出原申请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提出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人申请指标应当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及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申请人应当通过电预约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行并且符合下条件之单位(登记地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增量指标:  ()企业具有有效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上;  (二)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符合第()项、第(二)项规定企业上年度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符合第()项、第(二)项规定已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组织具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 单位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获取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下规则之确定:  ()企业上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上获取1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1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企业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上获取1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1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上年度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上获取1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1申请编码累计超过4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上获取1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上获取2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组织获取1申请编码  第()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8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再增加1编码;累计达12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增加1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条 符合下条件人申请增量指标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住所地本市包括:  1。
      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月上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本市连续两年上缴纳(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人所得税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本市均登记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小客车指标或者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行  第十二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已取得申请编码未经审核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身份信息和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人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人信息8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审核结反馈市调控办市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计入前款规定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审核结于每月23日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申请人对审核结有异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工作日内按照市调控办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其纳入下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其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成立应当复核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已获取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失效  人已获取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保留3月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需要延长有效期应当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月未及时申请延期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摇号和竞价结束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并向取得增量指标单位和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1次  市调控办应当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  第十九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竞价机构承担竞价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及其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价单位和人(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提出申请按照竞价公告规定时间、方式和要求每申请编码2000元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设高限价  第二十四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低依次成交;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按照报价时间先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竞价系统记录准  竞价公告规定竞价时间截止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公证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应当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保证金本息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调控办应当竞价成交结束5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并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普通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其调整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摇号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人需要更新小客车应当自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人名下有二辆上小客车只有辆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需要更新小客车须通过普通车增量指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有强制注销记录小客车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更新指标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市调控办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信息人车辆更新周期及原车辆登记使用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人提出其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发放其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有关材料直接申领其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凭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和其有关材料直接申领其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凭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和其有关材料直接申领其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直接申领其指标  第三十八条 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小客车凭法院、公证机构出具有效文书和其有关材料直接申领其指标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方名下本市登记小客车转至名下无车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名下本市登记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凭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其有关材料直接申领其指标  单位名下本市登记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其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凭上级单位出具调拨证明和其有关材料直接申领其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车辆办理转移登记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和人名下本市正常登记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月仍未追回并已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此6月内直接申领其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视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人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选择放弃已经取得指标或者使用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择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人持县级上公安机关出具被盗抢证明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携带相关材料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直接取得其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单位和人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预约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有关材料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人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有关材料:  ()车辆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回迁登记回迁即改迁情形除外;  (五)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  第四十三条 指标有效期6月且得转让单位和人应当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视放弃指标  第四十四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车辆登记  其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致车辆登记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人购置节能车和新能源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相关部门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违规行进行举报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及转让指标由市调控办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指标3年内再受理该申请人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人信息申请指标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共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单位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组织  (二)小客车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其需要实施调控车型  (三)节能车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节油率超过20%混合动力小客车  (四)新能源车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五)税款总额指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税款总额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税务部门确认准  (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驾驶证;身份证明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身份证明  (七)营运小客车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小客车  (八)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车分别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小客车  (九)服务窗口指市调控办指定办公窗口  (十)本办法上、之前、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 日起实施试行期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咨询网站:天津政务网(www。
      tj。gov。cn)  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 24539021245390222453935324539354  邮箱:tjstkb@163 。com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编: 300250。
      

    鱼***

    2018-02-08 17: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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