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责任内阁制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英国责任内阁制: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宣布下台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那为什么还要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
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内阁首相是政府的领导核心,人物,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虽然内阁首相议会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但是并不一定代表首相提出的议案、方案等能获得的议会全力支持。
是的,你说的很对。
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
1937年以后,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从此以后,这一形式,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首相只是根据宪法惯例产生的,因此这个问题要从其源头来分析。
1。首先,法律只规定君主是一切权力的源泉,首相包括政府都是由君主(国王,女王或代行职权的摄政王)任命的,而不是一般理解的那样是由议会选举出来的。
以时下为例,戈登·布朗是钦命的女王陛下政府的首相。
2。其次君主为了要维持统治,必然要顺应民意,任命一名能够掌控下院的人来担任首相。所以,如果布朗可以继续控制下院,他将继续担任首相一职。所谓的优先组阁权就是在这里,指的是作为在任首相,唯独布朗拥有女王的合法授权去组织政府。
而保守党即使此时在下院已拥有多数,其党魁卡梅伦也无权去组织政府。
3。最后接下来的情况是,如果布朗所在的工党既没有赢得下院多数席位,也无法通过联合其他党派去控制新一届议会下院,那么势必他的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和各项法案都会被下院驳回,政府就无法再继续运转下去了,反对党甚至会发动针对首相的“信任动议”,所以他只能向君主提出辞呈,辞去自己的首相职务。
而女王一般会接受请辞,转而会任命一位能够在下院获得多数支持的人来出任首相,并授予他/她组织政府的权力。
4。值得注意的是,新的首相人选可以是任何能获得下院支持的人,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下院最大的党党魁,如1924年乔治五世任命了工党的麦克唐纳为首相,该届议会保守党258席,工党191席,自由党159席。
除此之外,更不乏上议院贵族奉诏出任首相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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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民主政治包含两个相关联的系统,一个是民主程序,一个是民主内容。
即包括程序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内容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定。两者密切关联。比如碗里的饭菜是内容,排队打饭是程序。
这是典型的权利制衡手段,是英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程序
不信任案通过即意味着内阁与议会多数派矛盾已不可调和,必须一方退让才能继续
权力制约的作用,要么立法权制约行政权,要么行政权制约立法权,避免任意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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