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注册申请人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 料;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30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在《执业
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2) 再次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到原
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3) 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以及变更执业
地区的,均须依法变更注册。
(4) 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 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