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推荐3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1)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搜集并保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比如:
1、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工资而出具的“押金条”、“扣押条”等各种票据。
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门卡”等各种工作证件。
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
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饭卡”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东西。
6、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值班表、任命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各种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
未签订劳动合同(2)
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
【北京工亡赔偿标准】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受伤属于工伤
今年三月份周日中午上班的时候把脚扭伤,去医院做的手术花了将近一万,个人情况大体是这样: 1、我已经来单位一年半了,没有签合同。 2、单位要求每周日上班。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没有签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是否超出申请索赔的期限?如果单位不给赔偿,通过哪种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伤的认定标准之一,就是在工作中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你如果是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耽误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受伤职工及其家属认定的期限是一年,从受伤之日计算。你应当先到劳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然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工伤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你的情况目前没有超出申请期限。你讲的情况,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上班时间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属于工伤,你自己把脚扭伤了,不应属于工伤。但可以主张非因工负伤的待遇。可以写仲裁申请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只要在上班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有联系而受伤,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依法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一年内主张权利,逾期不能认定。你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尽快向劳动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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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3)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陆某,2008年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愤而向北京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08年2月份至2008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0年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陆某一方则认为,其一,陆某当时并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二,陆某曾在2009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仲裁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认为陆某虽主张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双倍工资的事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说法不予采信。陆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因此陆某请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时效的概念有些难于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主张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即“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本案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内主张呢?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下面几个小问题:
??一、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
??从“双倍工资”的名称来看,似乎是劳动报酬,故名曰“工资”;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是不是不劳而获且不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身,确实不是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既然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与起算点也就很明确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双倍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时效是否应该从行为结束后才起算?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采取的是否定的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
??三、时效是否中断中止由谁举证?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这里只讨论谁来证明发生了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答案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是由陆某来举证,如果陆某提不出有利证据,则应认定为未发生中断或中止事由。实务中,一般可以举出的证据是:曾经向单位发通知要求赔偿、曾经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这些可以证明时效曾经发生中断。如果因病住院等造成行动不便,可以作为证明时效中止的证据。
??综合以上几点,上述案例中,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