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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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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25条没有列举,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2条第6款“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如果 视同销售,其成本能否扣除?如果成本可以扣除,是否和《企业 所得税法》第14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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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6 15:53:48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2条 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 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
      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同时结转相应的 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 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 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行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其不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 用途”的情形。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自产产 品和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销售自产产品时,相关产品的 成本允许扣除。
      例如: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 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 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张***

    2016-06-16 15: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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