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节录著作权法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丧生后五十年,累计于作者丧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累计于最后丧生的作者丧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拥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累计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已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的,本法不再维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累计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已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的,本法不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