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3000元发放文件在网上哪儿能找到?
根据2003年实施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1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因此,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所得到的一次性3000元奖励费与何时缴养老保险无关,只要符合2003年以后退休,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就该有3000元奖励费。按规定没有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退休人员每月加发5%的养老金,但由于有些人员退休时,其本人工资是按照100%发放的,所以就不能再加发了。
独生子女死亡了,按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及政策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应获100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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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原标准发放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今日公布。决定要求,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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