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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机构设置报批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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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机构设置报批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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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10:10:17
  •   一、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一)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立
           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包括3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7人以上50人以下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如工作需要可设群工、保密、保卫委员等。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一般应选举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为执行某项任务而成立的临时组织,或新建立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委会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立
           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内分设若干党支部。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委员。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总支书记一般应选举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
            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党的总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9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委员。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本部门或单位党员(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应选举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部机关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四)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基本程序
           1。 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本部门或单位设立基层党组织(支部、总支、党委)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党组织的依据和理由、党组织委员会组成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
       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选举教育;酝酿、确定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研究制定选举办法;制作选票等。
          3。 召开党员(或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步骤:(1)宣布开会,唱(奏)国歌;(2)统计到会人数;(3)通过选举办法;(4)介绍候选人情况;(5)推选选举工作人员;(6)分发、填写选票;(7)投票;(8)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10)唱(奏)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4。 召开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5。 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选举大会的简要情况、进行选举的情况和选举结果等;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以及委员分工情况。
      
          6。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向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布。
    二、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正式党员50人以下、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l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
      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规定了党的组织制度、组织结构,而且还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形式和主要任务,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办法和主要职权等。因此,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研究决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必须以党章为依据。
      
        第二,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与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相适应。党的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相应调整党的组织机构,才能更好地为政治路线服务,发挥好组织保证作用。
        第三,按照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设置的原则。
      党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建立党的地方委员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置党的地方组织,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依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基层组织设置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
      按照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超过7人的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二正确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党员人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又没有达到成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要求,要从严掌握。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以及举办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三是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G***

    2019-06-14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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