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与驳回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未能通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商标局将拒绝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写明驳回理由,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附件一并退回给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审申请书》,连同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局核驳通知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一起,申请复审。
被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在15日内不能完成申请手续的可以申请延期30日。申请人应在15日期限内填写《延期申请书》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理由成立,允许延期。异议与异议复审商标异议。
⒈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法律行为。异议提出的理由一般有以下两点:
①. 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 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
⒉商标异议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