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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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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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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4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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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 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 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g卩: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 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 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 7日国税函〔2000〕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 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11月15日国税函〔2000〕909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 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 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 15日财税〔2003〕16号) 注: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对“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 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失效。
      

    我***

    2016-06-14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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