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可以恢复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失效或效力终止后,在具备哪些条件的情况时,保险合同可以恢复效力?
具体如下 (1) 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由于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叫做合同的失效。但效力终止的保险合同,仍可办理一定的手续而使合同恢复效力。人身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自应缴而未缴保费之日起保险合同便自动失效。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宽限期的规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在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原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还可以按照条款规定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复效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正式申请;②复效必须在复效申清的保留期限内提出,我国《保险法》规定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为两年;③必须提交被保险人的体格检验书;④投保人必须一次缴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用,即交清至复效时所欠的全部保险费用;⑤复效的成立还有赖于保险人的同意,只有保险人同意复效,合同恢复效力才能得以实现。
答:“保险标的”的定义是在《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里我们俗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