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办法》,随后又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法规均自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其原则如下。
(1) 应用安全
① 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②药物无潜在毒性,不易引 起积蓄中毒,中药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外公认的标准;③基本无不良反应;
④ 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⑤抗肿瘤药、毒麻药、 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于复方制剂者除外;⑥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中
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
(2) 疗效确切
① 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②不需经常调整剂量;③连续使用不引 起耐药性。
(3) 质量稳定
① 质量可控;②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
(4) 应用方便
① 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试验;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制剂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