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 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① 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② 特殊药品管理的保管设备。
③ 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④ 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⑤ 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⑥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⑦ 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⑧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 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等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店的药品
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七十条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① 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l00m2,仓库30m2。
② 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③ 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④ 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m2。
第七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 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及清洁卫生的药 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七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 药品的专柜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七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 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七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 条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