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啊,房子只会升的了,不会怎么会掉得了,所以不太用担心的了。
会的啊,房子只会升的了,不会怎么会掉得了,所以不太用担心的了。收起
还是找个大型中介公司吧,房虫子都经常被骗的,现在中介公司去年被整的规范多了,找找大型的全国连锁中介多看看,多听听,有好处。提醒你一点,找中介千万不要急着交钱,不管他们怎么忽悠也要三思后再交钱。
yiyi:你好! 1、按合同约定;2、索取收据;如果一次交清款要索取发票。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办理贷款手续,主要是凭购房合同和单位工资证明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办理时程序上有点麻烦。祝你成功!!
俗话说:“褒贬是买主”,首先要贬低这套房子,挑毛病,才可以要求减价、打折,但是要适可而止,差不多就行了。
你本身没有违约,因为从表面上看,你似乎违约了,实际是卖方违约,说深点就是卖方有欺诈行为,因为他未告知你真正的房本面积,如果对方非要说你违约,你可以说让他拿出合同所写115平米的房子给你。你履行合同,他一定拿不出来,你说是谁违约了?
一、前期准备 要买房,有几个问题您首先要想清楚,比如:自己住还是投资?您的支付能力允许您作怎样的预算?希望的位置?...... 二、看房、选房 一旦开始看房,你就要直接面对开发商为你设置的种种陷阱了,哪怕你只是网上看,不直接面对那些满口“甜蜜”的售楼小姐们。道理很简单——陷阱无处不在,谁知道那些宣传材料中多少真实、多少谎言? 三、签订合同 现在,你要:签订认购书→签定正式购房合同→购买保险→办理贷款→预售登记→办理公证。 这可能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了,是前两个阶段你的工作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基于买卖行为“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签订一份完备的、均衡的合同,会切实保障你的权利,避免很多不可预知的纠纷。当然,您最需要提防的陷阱主要还是来自开发商的。 四、收房 在我们现在主要采用的房屋预售方式下,收房好比“丑媳妇”第一次见“公婆”,不过这是对开发商而言的。所以有人将收房称为“大考”。 这个时候,您终于要见到期盼已久并可能要终生栖息的小窝,所以——来吧,擦亮双眼、识破陷阱,做一个最最挑剔的验收人!
也有这种现象会出现的.几个客户一起看房.当时就抬价了. 个税不可能免的.如果中介说能免.叫他们写在合同上.个税一般是由房东来交.但现在一般都是转嫁给买方了. 中介如果说中间的费用限制在一万零五百的话.可以写在合同上.有法律效力. 贷款代办费一般是中介收取的.你可以去协商. 如果房子各方面确实不错的话.还是买吧.
要想在高校附近就得考虑买二手房,新房的地理位置不好,我是一月份刚买的,要说性价比的话就在南门和西门,“南富西贵”的嘛,这两边的高校也多,十天时间完全够了,你要通过中介才可以,我虽然有时间跑,但最后还是通过中介才搞定,从有买房的想法到买,只用了一周,因为老公在外地没时间,所以,中介帮我把所有的过户手续和按揭手续都办妥了,我当时的房价是四十一万,出了六千元的中介费 , 我还是比较满意的。
一般的城市有惯例,就是如果超出面积在5%以内就不必补交,超出过多才补交,在竣工的规划验收后,实测面积出来以后,需要办理产权证时,国土局就会通知开发商补交,否则就不给办理产权证。
印象中中介的费用是在成交之后才给的,一般是免费看房的. 如果以后买房子的话,自己多在网上收集房源,然后选几套自己觉得满意的房子,然后自己联系房主看房子.中介一般是在网上收集房源的,积少成多.何必花那个冤枉钱呢.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 作用是看开发的项目的土地利用状况,住宅的话容积率越低,生活指数越高. 写字楼和商业不是很注重容积率
你好! 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个人认为选择老城区楼盘比较好.因为生活便利配套全. 外围的楼盘没什么意思.楼盘内的环境虽然不错,但是外面却不怎样.并且往返老城区的成本要高,花费的时间要长,影响生活质量!
大哥,您的价格别说5环了,在整个西南的丰台区域已经买不到了,只能是房山考虑了。我有个家就在杜家坎,那附近的中体奥林匹克都8000了 。你这想法要是停留在今年初还成,去看看房山长阳那边的房把,那里现在是5000出头。
你好! 1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可能很多人说这就是室内地毯面积吧,差不多,只是要将各门洞下面的部分扣除。 2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各房间使用面积的总和,一定记住:不要乱用“使用面积”,这可能让我们无法找到它的准确定义,最好还是使用《住宅设计规范》里说的“套内使用面积”,概念明确了才容易解释。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阳台面积+墙体面积,很多合同里使用这个面积,但是墙体面积的测量很困难,特别是外墙,如果有保温层就更困难了。 4公用建筑面积:是指全部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所谓公用部分包括的内容很多,像电梯井、楼梯、过道、门厅等等,但是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要与房屋所在的楼座在结构上直接相连,第二要目的是为本楼服务所用。 5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个消费者都分摊到一部分公用面积,但是这个面积是如何分摊出来的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建设部的计算方法是这样:先计算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然后再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最后得到一个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就是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这还没有结束,你自己家的分摊面积就是你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系数之积;另外为了叙述方面,我们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简称为“公摊面积”。 如果你看到这里有点头眼昏花的话,最好先休息一下,做做深呼吸,要知道如果你在自己家里都看不明白的话,到了售楼处,经过一番劝告后,你可能就会更糊涂了,所以请你务必将这个问题看清楚,看不懂的话就高声朗读吧,这样可以尽量地放慢速度。 6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部位面积,你看要明白建筑面积这个概念有多麻烦,你如果前面几个概念没有学会的话,后面的概念恐怕就不行了。但是有人就是追求这种效果,将本来很简单的事务复杂化,这也算是一种合同技术吧,越复杂就越难以核实,欺诈就这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就这样得以横行。 实际使用的是使用面积,办产权证是建筑面积。
其价,就是这个楼盘最便宜的房子的单价; 均价,就是这个楼盘平均的价格。 你买房,按你实际成交的价格计算。
有合同为证,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不用搬走,就算警察来也无用,因为你并没有违法,相反地,是他们违法了,违反了合同法。 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决定进行,除非你原有的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他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否则,他要你搬家并限期搬走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现在很多中介公司将别人托他们转卖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你的可能就是这种,不用怕的,有合同为证。再检查一下你的合同,看看有没有漏洞,如果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就一定要坚持让他们拿违约金出来,否则就不搬走。
如果你有钱,我觉得一次性付款划算。现在每年利率节节高。还款利率也随之增长,当然你也可以申办那种固定利率。现在房价逐年递增,一次性付款应该比较划算。但是你手上的资金如果能够每年增值25%以上,那当然按揭划算。
当然是市区(稍微)远点的地方了。又有车子。住着多舒坦拉。 还大点。空气还好。
向阳律师回复:二手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得复印件贰份; 2、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3、预交30%以上购房款的银行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并注明交款人的姓名)及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贰份;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配偶一方在省直参加公积金的,需提供省直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未贷款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再这种情况下,你到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大厅咨询或者让工作人员根据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给查询,如能提供单位及工作时间等稍详细的有关资料会更方便些!
天津: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可以"网上缴存" -------------------------------------------------------------------------------- 2004年03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天津3月30日电(张涛、陈健) 为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网上缴存"新举措。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自今年4月1日起,各单位可申请办理"网上缴存"业务。未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仍到原建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存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此项业务的推出,对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有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实现业务的远程办理。单位每个月无须再跑到建行各网点,足不出户就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汇缴、补缴、缴存额调整、转移等业务,同时保证了职工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是实现了资金的网上划拨。单位在网上填报公积金汇缴书等单据并经建行审查无误后,其缴存金额将从单位开立的结算帐户通过网络直接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入帐速度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是实现了网上查询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功能,为本单位总体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提供了方便。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建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迅猛长。2003年天津发放公积金贷款约40亿元,直接拉动职工购房自己出资40亿元,合计形成80亿元的购房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对活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完) 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 2004-8-4 7:59:26 阅读3831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是以单位为单位进行的。代理网点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业务。以单位为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是以汇缴的方式进行的。所谓汇缴,是指单位从工资中扣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后连同单位补助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交缴到代办网点。由网点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开户)汇缴步骤如下: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见表1此表一式二联)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见表2此表一式二联)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见表3此表一式三联) 单位开据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或现金。并购办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操作员收到单位交来的票据,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表1、表2、第一联,表3第一、二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交单位作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后(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表1、表2第二联,表3第三联联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单位开户操作;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位开户——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开户成功”。 个人开户操作;进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开户——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开户成功”。 进行单位或个人开户时,操作员应根据单位购买的公积金查询卡号输入单位或个人编号。 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变更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个单位信息查询——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该单位公积金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一、二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住房公积金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单位正常缴存;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单位缴存——输入单位编号——缴交性质(正常)——保存——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记账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 1、封存;单位对因职工调离、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停薪留职等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应与当月单位汇缴时进行封存。 2、启封;单位新调入职工或前阶段因故封存后须重新缴交的人员,应与当月单位汇缴公积金时进行启封。 3、个人开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其新增开户。操作同上。 以上三种情况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如汇缴时有人员变更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见表4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2、操作员收到票据后,核对“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个单位信息查询——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该单位公积金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 3、核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加人数、月缴额,启封人数、月缴额,封存人数、月缴额。 4、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二“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章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5、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 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计入计算机单位账户。操作同上。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1、个人公积金补缴 单位新增加职工未按时汇缴、漏缴住房公积金或从其它分中心和管理部转入时,应为职工进行个人补缴。 2、单位整体公积金补缴 对亏损或效益不好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心批准后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交缴比例。待缓缴到期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表5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 a、核对“住房公积金汇(补)书”补缴人数、补缴金额。 B、核对“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每个人的补缴金额、补缴总额。 3、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一、二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4、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补缴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个人补交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个人缴存——输入单位编号——输入个人编号——补交金额——保存——单个人补交完毕,重复输入个人编号补交其它人员。所有要补的人都做完补交后做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笔业务记账完毕。 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按以下步骤进行 对单位职工补缴的公积金金额每月不相等的,可按个人公积金补缴步骤进行收票。 对补缴月份过多,每月补缴的人数、金额相等的,可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变更步骤进行收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可以填写一份,汇缴月份填**年**月至**年**月。 对补缴月份过多,每月补缴的人数、金额不相等的,可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变更的步骤进行收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要分开填写,有变化的月份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单位补缴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单位缴存——输入单位编号——缴交性质(补缴)——输入补缴月数——更改缴至月份——缴交额计算——保存——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记账完毕。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随着职工工资关系的转移而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将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公金账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 转移时个人状态应为封存。 住房公积金个人(内部)转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职工调出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式五联),并在第二、五联盖转出单位财务章,由单位送到网点。 网点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输入计算机,计算机自动将该职工账户由原单位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其个人账号不变。 转移操作;进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转移——输入有关信息——转移。提示“转移成功”。 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四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其中第一联转出单位作付款凭证,第四联转入单位收款凭证。第二、三、五联操作员盖私章留存,日结后装订凭证。 转入单位根据收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在职工转入后下一个月由新单位为其代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分中心、管理部之间)转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职工调出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式五联),并在第二、五联盖转出单位财务章,由单位送到网点。 网点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应按个人销户处理。 转移操作;进入账务管理——支取凭证打印——新增批次号——单位编号——新增个人支取凭证——个人编号——支取原因调离——保存——打印。 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至五联和打印的支取凭证交与单位,由单位到管理部开据与支取凭证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 管理部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五联和一联支取凭证,交与操作员记账。 转移记账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个人支取/销户——批次号——保存后提示“支取或销户成功”。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计账完毕。 转入管理部收到转移款项后,操作员按个人补缴操作。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四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转入单位作记账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目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事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缴8%,企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缴8%-10%。亏损或效益不好的单位,经中心批准后,比例可为2%—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职工的工资有变动的基础上,单位应在每年的七月份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以下步骤进行 1、每年七月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见表7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到网点。 2、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要与系统数据库单位帐核对; a、核对“住房公积金汇书”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 B、核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人数、个人月缴额。 3、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二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计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销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1、5、6项规定,可支取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职工公积金时须是封存状态。 职工购买商品房或非本单位集资房且没有房产证的填写“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表9此表一式四联)。其它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见表8此表一式四联)。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职工向单位申请,并提供本人支取手续。 由单位对职工支取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管理部审批,审核支取相关手续齐全后签署意见。 操作员打印支取人员清单;进入账务管理——支取凭证打印——新增批次号——单位编号——新增个人支取凭证——输入个人编号——支取原因——保存打印。(这时个人账户金额未减)。 由单位根据打印单金额填入表格。 打印“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进入账务管理——打印支取单——支取批次号——查询——保存——生成支取单——打印 。单位经办人签字和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见表10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见表11一式五联)。两表第一联、“住房公积金支取利息单”第五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后交单位记账。 操作员留存一联支取表,“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留第四联,连同打印的支取人员清单一联,放置一起作为原始票据。 支取单位凭支取表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二、三联到网点出纳柜提取现金。 网点出纳柜留存支取表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三联盖章后反公积金操作员记账。 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三联后,连同原留存的票据作记账凭证记入公积金系统帐。 支取及销户记账; a. 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这时不b. 录入下面的信息,c. 只要记住新增的事务号。 d. 进入账务管理——个人支取/销户——录入a所生成的事务号——批次号——保存后提示支取或销户成功。 e. 注意当天所有的现金支取都用a所生成的事业号遂笔记账。 f. 每天一天的支取业务结束后,g. 操作员根据“资金汇划凭证”录入进账单。 h. 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这时不i. 要新增事务,j. 在未登账事务号内录入a所产生的事务号——根据“资金汇划凭证”录入金额和相关信息——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k. 做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l. 当天所有的支取、销户记账完成。此时个人账户金额减少。 七、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合并 公积金缴交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该单位集体归并、转移到其他单位的。由单位经办人带有关证明前来办理账号合并。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合并 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又为其开个一个公积金账户。后经转移造成一个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应有现所在单位出据证明,操作员方可将两个或多个账号作合并。 九、托管 托管就是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账户上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上,由中心统一管理(中心托管户账号 ,此账户不包括县、市管理部)。 单位解散或破产的,应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统一为职工办理托管手续。 办理托管手续时须填写“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见表12),须带单位破产、解散相关的原始文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须办理托管的职工应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如托管对象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员凭查询卡和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如托管人员在托管其间到退休年龄或须办理购房支取的,由托管人员凭查询卡和身份证到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到网点办理支取。一般托管人员的支取按销户操作。 十、网点日结 每天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操作员将当天所记账按借方、贷方分别相加,使其与日结单相符。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应注意的事项 为避免单位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倒进账的方式进行归集。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业务时,必须进行总分明细核对,确保缴存与支取金额能分配单位职工名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后,在一年内原则上不作个别调整,一定一年。 录入单位公积金缴交时一定要注意汇缴月份是不是当前月份,是当前月份的按正常缴交记账,否则按单位补缴记账。 单位和个人信息要做修改时,一定要有单位开据的证明并盖单位章 十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中心将统一制作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由各网点代售。单位须购买磁卡方能开户。 网点给购卡单位开据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中心、网点、单位各一联。收据由中心统一印制。 购卡单位凭收据到中心更换发票(一般十元以上开发票)。 网点每月月底凭收据到中心结算当月销卡款项。
二手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下月可能降低担保费用 -------------------------------------------------------------------------------- 中国顺驰置业网 2004-06-20 09:00:18 自2000年5月北京批出第一笔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到现在,四年过去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并没有火起来。记者了解发现,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较低的利率,很多人都希望能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但目前通过该方式获得贷款的仅几百例,所占比例非常小。究竟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能给购房人带来怎样的实惠?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负责人。 逾19万笔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业务仅几百例 记者采访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个人贷款管理处副处长潘峰。潘峰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中心一共发放了逾19万笔公积金贷款,主要分布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里,二手房贷款业务仅几百例。潘处长认为,从银行角度,二手房商业贷款也比较少,均缘于二手房性质特殊,办理手续相对复杂。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常务副主任何玉波也告诉记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发展不迅速,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北京很多存量房没有上市,可供选择的二手房商品比较少。二是相对烦琐的程序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公积金贷款必须等到办理完抵押手续才能放款,而对急于拿到房款的卖方来说,几个月的办理时间比较难以接受。三是二手房的价值不好评估,交易成本较高,很多人宁愿选择以租养房。 据记者了解,置业家园早在2001年就开展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中介代理服务,但该公司总经理杜为告诉记者,到现在为止,代理的数量也不过100单左右。 利率低、费用下调二手房贷款不是鸡肋 尽管目前仍有不少因素制约,何玉波还是反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是鸡肋的观点。他介绍,自从2002年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介入之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就大幅提高了办理效率。目前只要担保中心确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性,并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银行不用办理抵押登记和过户就可以放款,办理时间缩短了很多。 何玉波表示,随着政府推出更为完善的措施,二手房交易量一定会大增,公积金贷款的办理也必然会有更大的发展,毕竟公积金的贷款利率还是比商业贷款低近一个百分点,如果能够的话,购房人还是愿意选择更为实惠的公积金贷款。此外,何玉波还透露,担保中心可能还会在下个月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用。 各管理部现场办公1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 对此,潘处长也表示,中心一直在努力促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比如加快放款时间,比如通过冻结账户解决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等等。去年10月中心又开始推出一站式办公,即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康正评估、代办机构在城区各管理部设点现场办公,个人不需到其他地点办理担保、评估等有关贷款手续,节约了中间环节的时间,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 潘处长和何主任都表示,他们对城八区1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很有把握,并要求远郊区县也尽力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 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 3.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出 (一)转出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出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四、提取 (一)提取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单位盖章处盖业务专用章,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 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 3.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出 (一)转出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出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四、提取 (一)提取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单位盖章处盖业务专用章,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实施日期】1998/01/01【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 (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 (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接收单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当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储存帐户。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形,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第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应当定期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四章 使用与提取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前款(一)、(二)、(三)项的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额控制并提供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对履行缴存公积金的居住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售。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提取属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余额尚不足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如放弃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计划的,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可以用作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批准。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 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缴纳欠交额千分之三的滞纲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挪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按挪用金额处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上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的,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缴。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委托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或者职工的经济损失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 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 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如果你有公积金,那么只要告知售楼处你要做公积金贷款就可以了。 届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出具相关证明。
在购买不动产方面(物权),我想不会有哪个城市还在设定户籍限制吧? 您购买的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 以普通住宅为例: 1、商品房 契税: 维修基金: 手续费: 登记费: 测绘费: 抵押手续费: 2、存量房 契税: 手续费: 登记费: 测绘费: 抵押手续费: 具体收费比例请咨询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
1、申请公积金贷款,除了二手房以外都可以 2、购买房子之后凭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公积金 3、装修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首先,一次贷款20年是不可能的,只有每年还一次然后再续贷才有可能操作。 其次,贷款需要有担保(比如房屋价值在80万元左右,银行借款要对担保物打折) 再次,你的借款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也是银行考察的范围。 具体要办理哪些手续直接问银行就可以了(每年的利息是不同的)。 如果要问私人借款,关键看借款人和出借方的关系了,一般很难。
提前还款是一门学问,对此马虎不得。这里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选择好按期还贷方式;二是要选择好提前还贷方式。 1.我们先来看看哪种还款方式比较划算? 据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选择购房贷款的同时,90%的人都开始注重选择还款方式、合理贷款期限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预期较好的人,往往会提前还款。对于这部分人,选择贷款方式很重要。一般的偿还贷款方式有:按月还款法和按季还款法。具体偿还贷款又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又称“月均等额还款法”,目前较为常用,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就是说,不仅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而且每年每月利息保持不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月均还款额系数。可以看出,其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都固定不变。 “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采用的不算太多,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并不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说是说,虽然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但每年每月利息则会由多到少不断变化。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贷款期限(月)+(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不难发现,每月的还款额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每月利息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一个递减的过程。 2002年5月30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40万元的房子,首付15万元后,剩余25万元进行为期20年有240个月的商业贷款。如果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为1655.5元(25万×66.22%)。其中,月均本金为1041.67元,月均利息为613.83元。在20年当中,你每月都要还这么多,连本带息一共要还397,320元。 如果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计算,月均本金与前者相同为1041.67元,不过每个月的利息不同,所以每个月的还款额也不相同。第1个月的还款额为2091.67元(1041.67元+25万元×0.0042)。第2个月的还款额为2087.3元11041.67元+(25万元-1041.67元)×0.0042)。以后每月依次类推,到第20年亦即第240月时,一共要还清375,191.26元。前一还法与时间无关,每月均还1655.5元;后一还法与时间有关联,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月还款额会越来越少。 从每月还款额来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均为1655.5元;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其中第一个月为2091.67元,第2个月为2087.3元。以第1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36.17元;以第2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21.8元。由此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压力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压力将会逐渐减小。 从每月还款利息来看,等额本息还款法,本金一直大于利息,且本金、利息都固定不变,所以,还的利息自然就多一些;等额本金还款法,一开始是利息大于本金,但大部分时间则是本金大于利息,但利息逐年减少,其结果是还的利息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47,320元;等额本金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25,191.26。 哪一种还款比较划算呢?“等额本金还款法”比较划算。为什么“等额本金还款法”要划算一些呢?因为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初期的压力较大,但其本金的偿还逐月减少,以后会很轻松。另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74元。 什么样的人适合“等额本金还款法”?并非所有的人都要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还贷,这要看你自己的财政计划如何了。对于高薪者或收人多元化的人们,不妨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假如你现在的资金较为雄厚,又不打算提前还款,建议你也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因为,这种还款方式虽然前期资金压力较大,但可减轻日后压力,其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到后来还款越少,越轻松。如果你是一位公务员、普通教师、一般研究人员或者是一位工作四平八稳、与世无争的人,建议你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2.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提前还贷?哪种提前还贷方式比较划算? 所谓提前还贷是指借款人在保证按月按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基础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借款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提前偿还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另一种是提前偿还全部个人住房贷款。例如,谢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在没有逾期不还款的前提下,可以分次提前归还一部分本金,每次提前还款后,相应冲减余贷款本金。银行根据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假设当剩余还款总额为9万元(本金是6万元,利息是3万元),谢先生决定提前还5万元,那么,本金就只剩下1万元,利息仍是3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提前清偿的5万元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银行只就尚未清偿的1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按不变的期限和利率重新计算的月均还款额。 提前还款并不是空穴来风,既有国家的一些规定,也有地方的一些细则。 从国家来看,199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借款人不必在原定的期限内逐月平均还清,只要有条件,也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该办法还规定了提前还贷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一种是提前归还一部分。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商业贷款,也适用于公积金贷款。 从地方来看,1998年5月北京市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该细则规定,北京市建设银行可办理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业务。2000年4月北京建设银行又对相关业务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同时,为规范业务操作,北京市建设银行专门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该规程第10条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正常归还某一月均还款额时,可同时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冲减其剩余贷款本金,但归还额度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贷款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规定。 如何办理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有何要求?一是借款人须在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后,方才可提出首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二是贷款机构为严肃贷款管理,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规定了最低限额,一般需1万元以上;三是借款人提前还贷一般需提前 10天或15天告知贷款机构,并须持原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储蓄卡、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四是借款人在当月仍需要偿还原定的月贷款本息还款额,同时再将需要提前偿还的贷款金额存人银行储蓄卡内。贷款机构经确认后,对属于是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的,则将再按原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计息还贷方式以“先息后本,每月等额减少,缩短还款期限”的计算原理,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贷款利息是随着本金的不断减少而相应下降的。那么,怎样才能少还利息?一种办法是贷款前最好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由于“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还的本金多,所以,当你提前还款时,利息的损失就小。而“等额本息还款法”由于前期还的利息多,本金少,则当提前还款时就要吃些亏。所以,选择合情合理的还贷方式十分重要。以前述王先生购房为例:贷款年利率为5.04%,月利率为4.2‰。如果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获得贷款后20年所还利息总额为147,320元;如果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获得贷款后20年所还利息总额为125,191.26元。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到第20年,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4元。 另一种办法是确定提前还款的最佳时间。提前还款在何时最好?专家建议最好在5年以内。在偿还贷款过程中,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许多人愿意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2002年2月21日起,银行贷款年利率5年内公积金为3.6%,商业贷款为4.77%,5年以上公积金为4.05%,商业贷款为5.04%。因此,在确定提前还贷时尽量不要跨过5年的最佳时间段。毫无疑问,只要提前还贷,王先生不管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法,都可以少还贷款利息。 第三种办法是确定提前还贷的具体方式。如果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借款人还款五年即第60个月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变为234,990元。对于提前还款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将剩余贷款本金234,990元全部还清。二是提前还款一部分如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变为184,990元,剩余贷款期限变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5.04%,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公式计算,月均还款额变为1225元,每月还款额下降430.5元。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全部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63,000元;部分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27,490元。 如果是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借款人还款五年即第60个月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为187,500元,提前还款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将剩余贷款本金187,500元全部还清。二是提前还款一部分如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变为137,500元,剩余贷款期限变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5.04%,由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可知,第一个月还款额变为572.92元,月还款额下降468.75元。进一步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全部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71,048.7元;部分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21,241.26元。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一是您可别忘了到保险公司退还提前期内的保险费。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贷款机构将同时交还给借款人原一直由贷款机构保管着的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单正本。而由于借款人原在办理贷款时已一次性付清了借款期限内的所有保险费,故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此时已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期的保费。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须根据原购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的投保费实际期限(半年以上期房的投保期限一般是将借款期限再减去1年计算)、原一次性交付保费的贴现利率与速算系数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已交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提前归还前占用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 二是您可别忘了到税务部门退还提前期内的税。当您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即可取得房地产证,应在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三是您可别忘了降息可以减少还贷利息。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10万元,期限30年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为例,老利率月还款572.8元,采用新利率后月还款下降为539.3元,每月可减少33.5元。在整个贷款期内,原30年10万元贷款到期本息总额为206,208元,新贷款利率到期本息总额为194,148元;总计可减少12,060元的还款利息。
这个问题,不同的地区解决的办法不同。我所了解的是:1、工作一年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2、所从事单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 不过,如果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良好的话,也会降低对你本人工作时间的限制的。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满意么? :)
到贷款银行办理。 一般提前还款额度须是10000元的整倍数,如:10000、20000、50000。 有些银行只在每个月的几天办理提前还款,同时需要提前若干天通知银行,有些银行则不需要。 具体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你现在还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只有公积金交纳一年以上才有资格的!到你可以的时候再答复你!
这肯定是不能的,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交纳公积金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的。
你的问题关键是二个:1,单位解散后是否给你退还了公积金;2,十年来是否仍然在继续交纳公积金。你可以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已经退还了你公积金或者十年来没有继续交纳公积金,都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否则,就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贷款。
如果你们现在的住房没有用过你父亲的公积金,是可以再用他的公积金买房的,但是新房子用你父亲的公积金,房屋的屋主必须有你父亲的名字,可以联名也可以只是他一个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