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中为什么不包括“个体经济”?
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中为什么不包括“个体经济”?如果不是,那么怎样理解企业的基本定义?
1、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目前我国法定意义上的企业。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态有:1)公司制企业;2)合伙制企业;2)独资制企业。尽管个体工商户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但是政府管理当局却将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态来管理与规范。
在独资企业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从法律形态上逐步规范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独资制企业,没有必要再继续保留带有解决待业下岗职工就业出路等政策优惠性质的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态。2、某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本人认为:某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1)不对称剩余控制权---对如何使用雇员的劳动,雇主有最后决定权或任意处置权;2)收益的剩余索取权---雇员应得的收益有明确规定,剩余的收益才属于雇主;3)产品的出售获利性---利用雇员生产出的某种产品,必须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因此,将个体工商户理解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也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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