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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患者能否妊娠?

心脏患者能否妊娠?
神*** | 2016-04-13 13:30:09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2016-04-13 17:30:09
  • 心脏病患者妊娠或由妊娠引起心脏病并非罕见。妊娠期间,孕妇体内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和胎儿在子宫内生长发育,增加了心血管系统的负担。对心脏功能正常者,完全可以胜任这一负担,但对原有心脏功能有一定程度降低者,则可造成心功能进一步减退,而导致心力衰竭,甚至威胁患者生命。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原因之一,仅次于产后大出血,占第二位。其预后与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状态、年龄和有无并发症有关。目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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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脏病患者妊娠或由妊娠引起心脏病并非罕见。妊娠期间,孕妇体内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和胎儿在子宫内生长发育,增加了心血管系统的负担。对心脏功能正常者,完全可以胜任这一负担,但对原有心脏功能有一定程度降低者,则可造成心功能进一步减退,而导致心力衰竭,甚至威胁患者生命。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原因之一,仅次于产后大出血,占第二位。其预后与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状态、年龄和有无并发症有关。目前认为,具有下列情况的心脏患者不宜妊娠:①无论何种心脏病,病变较重,心功能m级以上或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者。②年龄超过35岁,因年龄较大,心脏病史长,心功能代偿差,发生心力衰竭机会较多。③风湿性心脏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安置入工心脏起搏器后可以妊娠)、风湿活动或感染性心内膜炎者。④先天性心脏病有明显紫绀未矫治或伴明显肺动脉高压者。⑤严重高血压或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舒张压>13.3kPa(100mmHg)者。⑥活动性心肌炎者。⑦各类心脏病合并肾炎及重度肺结核者。对于心脏病病情较轻、心功能I级及Ⅱ级、无心力衰竭史或其他并发疾病者可以妊娠。而具有下列情况者宜中止妊娠:①心功能在Ⅲ级以上者,应在妊娠3个月内在改善心功能后行人工流产。②妊娠已超过3个月,心功能在IV级以上,心衰不易控制并继续发展,估计妊娠后期或分娩时危险性较大者应考虑中止妊娠。如孕妇实在不同意中止妊娠,则应在严密观察下进行治疗,但如出现难以控制的心力衰竭时应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
    杏*** | 2016-04-13 17:30:09 46 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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