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妊娠期:根据孕妇所患有的心脏病类型、病情程度及心功能 状态,确定患者是否可以妊娠。对不宜妊娠者,应指导其采取正确的避
孕措施。
(2) 妊娠期:凡不宜妊娠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 娠超过12周者应由内科医师和产科医师一起密切监护,定期产前检
查,正确评估母儿情况,积极防治各种可能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动态 观察心脏功能,减轻心脏负荷,适时终止妊娠。妊娠期心力衰竭的治疗 与未孕者基本相同,原则上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
剖宫产的指征。
(3) 分娩期
1) 心功能I ~ n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 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尽量缩短产程、减少产妇用力屏气。
2) 心功能m〜iv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 者,为减轻心脏负担,可选择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4) 产褥期:产后72小时,尤其是产后24小时内,是心力衰竭易发生的危险时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
生素预防感染,产后1周左右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IB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