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能否作为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能否作为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的规定,《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 费,包括以下内容: ②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 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 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作为为职工交 通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税收政策中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可 以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