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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仲裁时限有变更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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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仲裁时限有变更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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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6 22:10:41
  •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事项:   (1)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2)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3)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小***

    2017-09-26 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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