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指数期货的会计处理有什么特点呢?
股票指数期货的会计处理有什么特点呢?
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上,也只有对商品期货会计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等。目前,理论界对股指期货的有关会计问题还存在争议,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合约会计》的规定处理。
从长远上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这里仅就国际会计惯例对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1.对股指期货合约的确认。传统观念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实质是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交易,因此可以以保证金的核算来反映股指期货交易。
但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和相应风险。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有关规定,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立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
2.对两种股指期货合约的不同处理。按照交易目的划分,股指期货合约分为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类,对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应根据其交易目的而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明确规定了套期保值的标准:①被保值项目使企业面临价格或利率的风险;②期货合约能减少这种风险并为套期而设计。
若股指期货合约不能满足套期保值的标准,则应视为投机套利行为。对于用于套期保值的合约,其意图是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避险的效果,所以在合约持有期间发生的价格变动都应归于被保值项目,与被保值项目的价格变动损益相配比;对于投机套利的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利润,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合约市价变化带来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3.对股指期货浮动盈亏的处理。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计算交易会员当日的盈亏额。 对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来说,持仓期间发生的浮动盈亏属于未实现的损益。它在会计上有两种反映方式:一种是仅在会计报表日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不在报表内确认;另一种是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表内反映。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应将股指期货合约的浮动盈亏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对于套期保值的合约,损益的确认要与被套期保值项目相联系。 4.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的递延处理。由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应将交易盈亏即期确认为损益,所以不存在交易盈亏递延的问题。
对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实现的交易盈亏应予以递延,最终作为对被套期保值项目的价格或成本的调整。 5.对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目前,大多数国家未对其信息披露作具体规定,但一般认为应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资产负债表日的合约市价或公允价值、由于市价变动的浮动盈亏额、合约可能面临的风险、特定的交易目的等。
对于套期保值的合约还应披露被保值项目的性质、金额,合约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浮动盈亏额,本期与被保值项目相配比的损益额、递延损益额等。
答:1.股票指数期货的含义。股票指数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创新金融产品,它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买卖对象的期货,其价格高低以股指的变化为基础,到期以现金进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