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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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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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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14:48:0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规定适用于: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发包人收回土地时,应平衡原承包人与流转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受让人的投资利益。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

    陈***

    2016-12-14 14: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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