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 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 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 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 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号)| 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 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 审批同意; (2) 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 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同 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全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详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 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总机构汇总的进 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详情>>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