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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 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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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 有变化?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 有变化?如何理解和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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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3 15:19:16
  •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 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 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 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 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 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
      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 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 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其次,家庭 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 经营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 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促进生产力 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 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①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 出三种情况。②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③调整只限于耕地 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④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 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⑤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 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

    我***

    2017-01-03 15: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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