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回?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
所赠与的轻微礼品是不应要回的。如属于为确定婚姻关系所赠 与的较为贵重礼品,及一方向对方索要的礼品,未能如愿结婚,是应当 要回的。 首先应当分清赠与这个法律事实,依我国《合同法》第一 百八十五 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
在现实中, 应把握其无偿性、单务性等特征。这是它与索取等有偿性、双务性民 事行为的主要区别。男女在恋爱期间,凡无偿的、不附条件%赠与,是 不应当索要回来的。因为依法公民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f物的交 付为准。但是,在赠与等民事行为还有的不属于无偿的,即为附条件 的。
如双方婚姻关系初步确立,表示爱恋及未来可能结为^妻的钻 戒、金项链等价值较高的财物,应是属于以结为夫妻为条#的赠与。 这是男女双方均明白的赠与,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 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 此,在男女未登记结婚为夫妻前,赠与人可以向被赠人索要回作为婚 恋信物的贵重赠与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规定: 借婚姻关系索取钱财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 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 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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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这类增与通常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是有条件的,如果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因增与情况十分复杂,不能全部返还,但也不能都不返还。 对于相互赠送的食品,共同出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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