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 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 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 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 纳税申报。全部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 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3月6日国税发〔2008〕30号)。
答:不是的。 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1)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