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关的权力谁来监管?
证券监管机关的权力谁来监管?
中国的证券市场不规范,投机性过强,这是人所共知的现实。以此为基点,于是,立法者的逻辑自然是强化政府职能部门-证券监管机关的职责,试图以 “政府干预”克服中国证券市场之缺陷。因此,在《证券法》之下,中国的证券监管机关拥有几乎是令各国同行最为羡慕的权力:从证券交易行为,到证券的内部组织;从证券登记到证券服务;从民间裁决到行政处罚。其权力包罗万象,无所不能。然而,问题是证券监管机关的权力谁来监管?如何克服证券监管机关的过于庞大的权力所带来的弊害-即“监管失灵”?如何对其进行“分权与制衡”,应是当下法学者与经济学者的使命!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 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