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在三十五条是什么样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在三十五条是什么样的?
第三十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年的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立即组织救援事故; (二)迟到或失踪事故;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