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有哪些?
江苏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有哪些?
1、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2、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4、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注:3、4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5、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答:《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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