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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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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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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7 13:18:54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借款人,到了退休年龄要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销户;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除正常退休外,如借款人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其中一项权利: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及行使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借款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不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用于还款。
       。

    肆***

    2017-09-27 1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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