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
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法规,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人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人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人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人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属于无偿取得,不缴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
答: 营业税细则第九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