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之上多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吗?
同一物之上多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吗?
同一物之上多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除了本案 中所提到的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的情形外,还有以下几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情 形:①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顺序。当事人在同一财产上既设定抵押权又设 定质权,因抵押权和质权有相同的担保效力,故其清偿顺序与数个抵押权并存 的清偿顺序相同,有设定先后顺序的,按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各自 所担保债权的比例清偿。
②留置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顺序。留置权是法定优先 权,但是质权是约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又优于约定优先权,因此同一财产上 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权。例如,所有人的财产正在仓储 保管之中,所有人提供仓单为贷款质押,但因未能支付保管费用而部分保管物 品被留置,于是留置权与质权就会在同一财产上并存。
对此,留置物即抵押物 的价款,应当先清偿留置债权(保管费用债务),剩余部分清偿贷款抵押债权。 但是,行使留置权的保管人,经留置物所有权人同意,将留置物设定抵押或者 质押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应当优于留置权。
答: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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