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没有资金往来如何纳税?
合作建房没有资金往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由一方(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乙方)提供资金属合作建房。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