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与收文办理有哪些要求?
发文办理与收文办理有哪些要求?
发文办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 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 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 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 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弓文准确。弓用公文应当先引标 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 具体的年、月、日。(六)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a)”。(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 准确的中文译名。(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 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 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 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 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 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肖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 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 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 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 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童点是:审批、 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香统一、规 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择序复审。收文办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力、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 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 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 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 规范。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 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 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 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 倭。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 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 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 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 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 协调或裁定。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求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 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 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 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 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答:复核。已经公司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 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1)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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