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旧轮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贸易 关系人必须提供国家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该文件应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轮胎生产行 业和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批准使用过轮胎进口 的文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受理报检的使用过轮胎,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如发现1项安全项目不合格即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即为进口废轮胎,根据进口废物原料 的有关规定,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使用过轮胎是涉 及人类安全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装运前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