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储藏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全部
答: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管理局实测的不可售面积(物业用 房、地下人防车位、管道层、屋顶等等)改变了用途,将其出租或转让使用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详情>>
答:给客户的样品,计入销售费用,但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详情>>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 不得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你已...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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