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 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 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另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也有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实质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最 终行政确认其是否构成、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 疗人员的行政处理,以前者为前提,不属于处理事故争议的范围。医疗事故争议诉 讼,实质是侵权赔偿民事诉讼,争议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是诉讼证据。依现行 规定:首先,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不以行政处理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经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当事人既要求行政处理争议又 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终止处理。这里应注意的是:其一, 终止的只是对医疗争议的处理,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置,如责令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并不终止。其二,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处理 后,应将相关材料移交法院;提交给医学会的鉴定材料不移交法院,应继续进行鉴 定,并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但医学会受理前已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其三,对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机关不有进行监督检查的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