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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处理规定了哪几种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具体的方式。.(1) 回购法。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低价回购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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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具体的方式。.(1) 回购法。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低价回购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2) 续租法。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3) 留购法。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