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3号)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 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 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全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 〔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的规定精神,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必须 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项规定,你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不知是否具 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如具备条件,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不征税 收人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具备条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也应按照《关于财政性 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51...详情>>
答: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退税金额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购买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详情>>